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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罚没违法行为彰显企业守法合规价值

第一财经 2018-10-22 20:46:46

作者:刘春泉    责编:任绍敏

如果违法得不到利益,甚至要把已经获得的非法利益吐出来还要赔上自由、名誉等代价,那么法律的权威性自然就慢慢树立起来。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罚款之严厉的确比以往有大幅度提高,大概与美国曾经发生的疫苗重大案件推动美国疫苗监管制度一样,可能成为推动改变中国疫苗安全性的里程碑事件。

正如评论所言,你敢为钱丧尽天良践踏法律,那么法律就应该罚到你倾家荡产,追悔莫及。虽然不乏意见提出巨额罚款不应上缴国家而应该设立基金用于受害人治疗、救助,但是总体来说,相信大部分人都认可,的确应该通过巨额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利益导向的手段,从规则制定与执行的角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合规运作,不能再延续广为诟病的“违法成本过低”和“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现象。说到底一切违法的目的与根源都在于牟利,如果违法得不到利益,甚至要把已经获得的非法利益吐出来还要赔上自由、名誉等代价,那么法律的权威性自然就慢慢树立起来。

几年前国务院就提出了要用巨额赔偿引导企业守法合规,为不诚信和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总理当时讲的原话是“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这个话讲得很到位,针对某些企业老板“舍命不舍财”的劣根性抓住了要害。严格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权力过大,防范滥用与严厉惩戒违法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应并行不悖。

虽然以前这样的案例不算多,但可喜的是,现在违法经济后果可能严重正成为趋势,比如高通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被罚款60多亿元,葛兰素史克因为贿赂医院被长沙中院判处罚金30亿元,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案个人罚款110亿元,证监会对“多伦股份”操纵案对鲜言罚款34.7亿元,而今年最新的大连法院罚金纪录已经高达600亿元。这些罚没款如果全部执行到位,相关违法行为人恐怕真的“辛苦打拼多少年,一朝回到发家前”了。

过去很多年,我们观察到外企普遍比本土企业更注重守法,在税收、社保、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更注意合规建设。大家从身边经验可以感知那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纳税和缴纳社保,但很多外企都是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的,其实深入了解一下,这也不完全是素质问题,很多大企业在全世界百年经营中在某些地方吃过大苦头,或者阅历广见过风浪多,这才逐步形成了跨国公司普遍重视合规的氛围。我们查到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付出的赔偿甚至高达数百亿美元,例如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污染罚款赔偿总金额400多亿美元。所以跨国公司的规范也不仅仅是人员专业素质好,也是“花钱买教训”后形成的沉淀和企业文化传承。

可能很多年我们民企都不觉得这种做法有什么好,但现在社保改革由税务部门征收,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问题,如果不是最近国家发文严禁自行集中清缴,不知道多少企业惶惶不可终日,担心可能遭遇清算追缴。我就听到有企业家反省人家老外到底是大智若愚,这种省不省小钱就是大智慧与小聪明的差别。

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对于守法合规并不真正重视,很多企业至今仍认为创新就是违法,事事处处按照律师说的守法合规那就什么也做不成,只能瞪眼看着别人赚大钱,赚快钱。研究企业业务牵涉的法律专业性的价值也一直得不到体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最光鲜诱人的是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而不是食品安全、劳动、知识产权等这些企业业务合规层面的法律服务。因为只有上市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是刚性的,也最赚钱,聪明人自然会奔着赚钱的领域流动。

在企业内部,法律合规被认为是辅助部门和成本中心,地位不高,常常在遭遇媒体舆论危机时被推出来挡枪背锅,最为典型的就是面对央视3.15记者采访追问时推脱责任说“是我们法务说的”,让无数企业法务人含泪刷屏。

合规的目的是多打粮食,不能因为合规把业务逼得没得做。据说这句话是一位令人尊敬的企业家前辈说的。这话当然是对的,但要看说话的时间、场景和背景,特别是企业自身所处的守法合规的情况。

说话的人自己在全球摸爬滚打多年,具备应对各种疑难杂症的能力,当合规因为专业晦涩复杂繁琐对业务造成影响时他作为执掌大局者出来平衡调整无可厚非,但是对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说这句话恐怕还太早,目前更应该借鉴学习的是如何加强守法合规,是培养人才,建立制度,而不是仅仅喊口号。因为合规也是技术活,现在法律纷繁芜杂,即使是律师、法官也隔行如隔山,并不是像业务人员常常以为的,凡事问了律师就没事。

守法合规要体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日常运行,这些都是有很大成本的,在相同的生产和市场环境下,守法合规的企业肯定成本比违法偷工减料的企业更高,造假者自然也知道不能吃死人,只要不是明目张胆地违法,被抓到毕竟是小概率的事件,如果长期高成本合规却得不到认可,耍小聪明的赚大钱,就一定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只有执法和司法有了更多的重大警示案例,才能让企业感觉到自己的合规是值得的,不是沉没成本。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福喜食品案件中是拿过了保质期的原料重新加工重新标注保质期,长生生物是拿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这些都是企业控制成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到导致的,或者认为抓到也不会有多大事情,假设我们的执法司法案例个个都表明,类似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像这几个案例一样企业可能付出巨大经济代价,那么相信企业再顶风作案的可能就会大为降低。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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