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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恒锋信息高管短线交易吃监管函,“误操作”难成借口

第一财经 2018-11-20 13:25:44

作者:蒋琰    责编:杜卿卿

取证难,监管难

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违规买卖股票,似乎一直是股票市场的“顽疾”。11月19日,深交所向两家创业板公司聚灿光电(300708.SZ)和恒锋信息(300605.SZ)分别下发监管函,内容都指向同一个主题——董监高人员短线交易。

聚灿光电11月15日发布公告称,董事殷作钊在计划减持过程中操作失误,将一笔30000股的“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恒锋信息在11月9日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前董事陈芳5月在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0股后,第二天就以集合竞价方式卖出10000股。

以上两名董事的行为均构成《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但即使有多项相关法规与监管措施,高管人员违规炒股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仅上市公司披露的短线交易公告就有60余条,违规买卖股票的相关公告也有近50条。有市场人士表示,高管人员短线交易的现象或多于实际披露的情况,违规炒股几乎每天都发生在股票市场。

短线交易屡见不鲜

如果仅从已披露的董监高人员短线交易及违规买卖股票情况来看,几乎平均每3天就有一条公告,违规炒股在资本市场并不是新鲜事。

11月19日接到监管函的聚灿光电董事殷作钊,属于在按计划减持期间操作失误。根据9月25日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殷作钊原本持股133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5.17%,计划在10月25日此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不超过5818700股,占个人持股比例不超过43.75%,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4.08%。

11月14日,因“手滑”操作导致计划减持的30000股变成买入,买入成交额为12.427元/股,低于当天卖出成交的均价,殷作钊并未从中获益,随后也宣布提前终止实施减持计划。公司也自查表示,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短线交易披露的原因往往充满戏剧性,聚灿光电为代表的“误操作”类型占短线交易的绝大部分理由,11月以来还有联美控股(600167.SH)、中华企业(600675.SH)、太极股份(002368.SZ)、弘信电子(300657.SZ)、康强电子(002119.SZ)等公司也纷纷表示出现“手滑”的操作。

另一封监管函指向的恒锋信息涉及的当事人陈芳在11月6日已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和董秘职务,3天后又因短线交易重回大众视线。5月9日,陈芳获得限制性股票20000股后,10日即减持一半,不过当天成交价格低于前一天,因此也不存在获得收益。

除了误操作外,还有很多五花八门的原因造成短线交易,如新华联(000620.SZ)是朋友盗用高管本人账户等,富森美(002818.SZ)是配偶操作是疏忽大意,兴源环境(300266.SZ)是部分股份遭强平被动减持而触发短线交易。

违规炒股监管难题

创业板监管函指出的公司董监高短期交易,违反的都是《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是一个相对概念,证券法的规定将“短线”的定义精确到半年。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昂对记者表示,聚灿光电和恒锋信息本次接到监管函主要是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的规则,短线交易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相关的高管还可能面临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蔡昂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买卖股票的行为,主要规制的方面在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这些内容在《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交易所的规则中均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充分的规定,不过更大的难题在于监管,交易所在监管一线违规炒股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从19日的两封监管函发出的时点来看,都是在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了短线交易事实后,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才较为滞后的发出。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新华联,10月20日公司披露高管杨云峰18、19日连续发生短线交易,公告称是杨云峰友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至11月5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据不完全统计,选择主动披露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上市公司今年以来仅100余家,还有大量的未及时信披的公司难以统计,这也是监管的难点所在。蔡昂对记者表示,目前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管主要难点还是在于其行为相对隐蔽,取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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