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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

第一财经 2018-11-23 18:31:35

责编:李燕华

《修改决定》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回购方式等提出规范要求。

1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的通知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全体董事应当履职尽责,确保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修改决定》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回购方式等提出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修改决定》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股份回购等信息依法公布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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