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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月底审议 征地制度迎来变革

第一财经 2018-12-14 17:30:51

作者:叶开    责编:刘展超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赶在岁末,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距离上一次正式修订已经过去了14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1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按照“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等。

一位立法部门知情人士此前曾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如计划今年上会审议,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按照今年4月份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入其中。

自然资源部一位司局级官员近日透露,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送审工作。同时超前谋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主要内容。

在改革过程中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这为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需要无限制地使用土地的征收权埋下了伏笔,且预留了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是一大核心问题。与地方政府征地后再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相比,一些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额度相对较低,这个差距也成为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所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过往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2017年8月曾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总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魏莉华说。

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改完成后,短期可能不会迅速改变地方的土地财政现状,但从长远看肯定能对其有一个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后,一些企业无须再去与政府土地储备部门那里竞买土地,后者对土地供应的垄断减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会受到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也会相对提高,其能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会相对下降。

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提案》(下称“提案”),建议《土地管理法》采用“全面修订”模式进行修改。

民进中央的提案建议,应落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同区位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评估机制应当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近期,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曾在湖南和贵州就《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当地举行调研座谈会,听取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在调研座谈会中,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该地方官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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