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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解决企业“注销难”完善破产清算体系

第一财经 2019-01-03 22:38:56

作者:社论    责编:钱焜

加快解决“注销难”这个“肠梗阻”问题,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由出生到退出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下一步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清算体系。这包括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等。

2019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1月2日召开,这一次研究了“企业注销难”这个广大市场主体关切的问题,意义深远。

会议提出了三项措施:简化流程;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这些措施的落实无疑对加快相关企业退出会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加快解决“注销难”这个问题,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由出生到退出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下一步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清算体系。这包括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等。

近年来,我国把改善营商环境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设立企业的门槛大大降低,手续大幅度简化,效率明显提升。但“进门”容易了,“出门”难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起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手续繁琐、时间跨度长。有资料表明,注销公司整个流程下来一般都是5~7个月,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5个月。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

二是注销的费用不菲。代理公司注销业务中介开出的价码一般都是6000元起步,贵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去注销一家公司。

与注册公司相比,注销公司需要更加慎重。这是因为,公司注册时还是一张白纸,但在其后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法律关系,公司注销要平衡和维护多方利益。但注销企业的手续繁琐和效率低、费用高,也是影响整个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注销难”,提出企业注销时间将大幅压缩、简易注销时间减少一半的具体目标,也是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部分。

我们注意到,这些措施还是“程序性”或者是“技术性”方面的加速,还没有涉及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方面。下一步,包含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制度、从法律实践上完善破产审判制度等应该是努力的方向。

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是《企业破产法》,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2个年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尤其是在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对能进能出的效率要求更高的情况下,修法是大势所趋。

对《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见端倪。去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曾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其中提到:将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我们希望,适应新的形势,将修订《企业破产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同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上也应该更加明确金融类企业的破产清算。因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金融类企业是否适用该法曾有争议,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做出了将其纳入该法规范的规定。但其后的司法实践中,金融企业的破产案件还很少见。

另外一点就是必须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因为破产案件一审终审的特殊性,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总之,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打通各种关节、阻点、痛点,从技术层面上提高效率,更需要得到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支持,解决“注销难”只是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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