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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部:对发现猪瘟疫情不及时报告的工作人员追责

农村农业部 2019-01-04 12:10:50

责编:李志

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负责人表示,当前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督促各类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特别应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发现疫情后不及时报告的;虽然报告但后续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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