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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企业债券既要 “排雷”也要“送炭”

第一财经 2019-02-15 00:06:57

作者:社论    责编:钱焜

加强对企业债券领域风险的排查非常重要,需要“排雷”,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送炭”工作,就是为优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畅通融资渠道。

2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无疑是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继续打好企业债券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措施。

加强对企业债券领域风险的排查非常重要,需要“排雷”,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送炭”工作,就是为优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畅通融资渠道。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来,企业债券存在风险的情况屡屡出现。2月11日是春节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7中民G1”开盘即下跌,当日全天跌幅达27.85%。而从1月22日开始,其累计跌幅超过了56%。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喻。另据统计,去年债市共165只债券出现了违约,总涉及金额达1506.84亿元,比2014~2017年4年违约债券金额总和还要多。这其中,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违约126只,占违约债券总数的76.36%。

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而一旦出现债务违约,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债务信用评级的下调,新的债券无法发行,无法筹集资金偿还旧债,进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这其中有不少是资质较为优良的企业,只是遇到了暂时的资金供应困难。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这个《通知》,对企业债券进行总体风险排查,对债券持有人、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发行债券企业所在的区域等是一个共赢的举措。

首先,《通知》要求,“对排查后存在一定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提前会同各方制定应对方案,按月进行调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及时推动化解风险”;“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方的焦虑乃至恐慌情绪,为下一步理性对待进而化解风险提供了基础。

其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避免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要求。而一旦一个区域的企业出现债券方面的风险,其引起的效应是连锁型的,整个区域都可能出现金融机构限贷、债券发行受阻等情况。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苗头。

对质量优良的企业进行保护、促进其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是应有之义,重要的是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日前,浙江省就要求,要动态管理企业帮扶“白名单”,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到应发尽发、能发则发、争取多发,加快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困难,加强“两链”风险化解。

在这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今后,要对主承销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要加强对其承销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主承销商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承销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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