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头版评论文章称,目前,《公司法》框架下和沪深交易所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等,并没有明确的约束力。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认定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对董监高任职资格从严要求,理应成为铺垫注册制的应有之义。现阶段,股价下跌只是对恶行的连带惩罚;接下来,需要社会各方合力“围剿”,以及法律的重拳,才能让公众人物不敢再贸然以身试法。(证券时报)
新“国九条”确立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监管要真正践行其信念,既要审视监管护卫市场公序良法的力度和态度,更需明辨其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权边界。
负责人表示,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行为的监管。
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严厉打击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制造容貌焦虑、夸大医美功效等违法行为。
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总局—省局—分局—支局“四级垂管”架构正式建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