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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七项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财经 2019-11-08 21:11:35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漆辛夷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七项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

11月8日,据深交所网站,为加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七项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现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则依据、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规则依据

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具体规范关于深市股票期权的风险管理业务。

二、制定原则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深市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中的基本业务规则,其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沪市股票期权业务已平稳运行4年,风控制度成熟有效,并已被投资者广泛熟知。深市借鉴沪市风险控制经验,在保证金、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取消交易、结算担保金和风险警示等制度上与沪市基本一致。

(二)严控风险原则

风险控制是股票期权业务中一项关键、核心的内容。股票期权风控制度设计遵循“底线思维、审慎严格”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特征的风控措施,以确保股票期权业务平稳运行。

(三)协同性原则

股票期权业务的交易、结算分别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组织实施,因此《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在风险控制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界定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标准、协同程序。

三、主要内容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共9章9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证金制度”,第三章为“持仓限额制度”,第四章为“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五章为“强行平仓制度”,第六章为“取消交易制度”,第七章为“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八章为“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为“附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七项风险控制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深交所对开仓保证金实施前端控制,中国结算于每日日终对维持保证金进行计算和收取。同时,为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组合策略、证券保证金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持仓限额制度

深交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一是对单合约品种权利仓、总持仓和单日买入开仓设置限额。二是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权利金总金额进行限制。三是对同一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认购期权总量进行限制。

(三)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当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持仓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深交所要求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

(四)强行平仓制度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投资者或期权经营机构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且未及时平仓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此外,深交所、中国结算可视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五)取消交易制度

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深交所可按程序实施取消交易。

(六)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参与人按照中国结算规定交纳结算担保金,作为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七)风险警示制度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或者相关市场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等情形时,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采取风险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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