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务院发文称,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581.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高于上年全年增速0.8个百分点。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