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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公司债发行逾2400只同比增六成,逾百只违约

第一财经 2019-12-24 21:48:04

作者:周楠 ▪ 袁子懿    责编:陈天翔

市场人士认为,明年债市方面,应对公司债违约仍存在较大压力。

近年来快速扩张的交易所公司债,已成为交易所债市扩容的主力军。但公司债违约频发,也困扰着债市发展。

在12月24日召开的“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点名”公司信用债。易会满表示,近年来债市快速发展,目前市场规模已经超过95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债23万亿元,居全球第二。

“随着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当事人债券违约有所增加,其中也出现了发行人虚假陈述、恶意逃废债,甚至欺诈发行、中介机构不尽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带来隐患。”易会满表示。

如何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成为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从公司债发行规模来看,第一财经记者据Wind梳理发现,截至12月24日,年内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总计2418只,占全部交易所发行债券比重34.99%,发行额总计24812亿元。但与此同时,违约频频出现,据统计,年内至今已有134只公司债券出现违约。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在宏观经济面趋紧和城投债兑付“信仰”打破的影响下,明年债市方面,公司债违约情况仍不容乐观。

“我觉得明年公司债违约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一方面经济基本面的改善程度有限,流动性依旧存在断层;另一方面,城投债‘信仰’逐渐破碎,两者相互影响情况未知。”北京某大型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市场发债热情持续

从发行规模来看,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及占比在2018年超越地方债成为国债之外的第二大品种。2018年的交易所债市一度成为打新资金关注的重点。

交易所公司债在近两年快速扩张,2016年公司债券扩容后发行量大幅增长,其中3年期债券占比较大,公司债券在2019年迎来了兑付高峰。

但一系列违约事件之后,市场一度担忧公司债的发行将出现缩水。不过,从年内情况来看,公司债发行热情并未受此影响。

Wind统计显示,截至12月24日,年内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总计2418只,占全部交易所发行债券比重34.99%,发行额总计24812亿元。而2018年同期,交易所发行公司债1492只,占比30.92%,发行额16275.57亿元。今年较去年发行数量增长62.06%,发行额增加逾52%。

与此同时,记者关注到,近三年,公司债发行数量、发行额均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近三年公司债发行情况(资料来源:记者据WIND整体)

一天5单违约

持续高涨的发债热情背后,违约频频出现。

进入12月以来,债市违约情况仍在持续发生。仅12月6日当天,即有5只债券同时违约,其中两只为公司债——三鼎控股发行的“17三鼎04”和南京建工产业集团发行的“H7丰盛04”。

整体来看,12月以来,截至目前,已有7单公司债违约出现。最新的违约发生在12月16日,为*ST凯迪(000939.SZ)发行的“H6凯迪03”,发行总额6亿元,票面利率为7.00%。

*ST凯迪目前有高达179.3亿逾期债务“压顶”。公司12月3日发布的多份公告提及逾期债务、账户冻结情况及退市风险预警等。截至12月中旬,公司的逾期债务高达179.3亿元;公司总计被冻结账户达193个,涉及金额116.7亿元。

12月2日至6日期间,公司债市场累计出现6只债券违约,涉及贵人鸟(603555.SH)、保千里、西王集团、三鼎控股等发行的“14贵人鸟”、“16千里1”、“15西王01”和“17三鼎04”。其中,西王集团在11月28日公告,“16西王07”发生违约。

而将时间线拉长,截至12月24日,年内共有134只公司债违约。其中民企发行公司债120只,占比近九成。

记者关注到,年内发生违约的134只公司债券中,发行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有34只,规模较大的有“12盐湖01”(50亿元)、“16皖经02”(30亿)、“16丰盛03”(22亿元)。

近两月部分公司债违约情况(数据来源:WIND)

债市监管持续加码

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2016年,交易所市场经历了一轮政策调整,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及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公司债券实行分类监管,且对债券存续期监管趋严。

近期,监管再度重申债市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证监会近年来与相关部委协作,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密切监测债券违约情况,尤其是股票质押风险的情况,不断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协调地方政府形成合力,支持市场机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化解债市存量风险。同时着力解决债权发行交易的制度性短板,加强发行的准入监管,防止过度融资。”易会满表示。

而日前,针对“结构化发行”现象和操纵发行价格的行为,沪深交易所在12月13日同期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发行人认购债券、主承销商发表核查意见等作出规定。

“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沪深交易所提到。

上交所此前还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其中指出,发行人实施债券购回,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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