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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打破制约创新的各种壁垒和束缚

上观新闻 2020-01-15 11:16:34

责编:罗懿

条例草案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作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徐泽洲介绍了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思路和框架。条例草案的修改遵循以下思路:一是注重凸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基本法的特点。条例草案重在从中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架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确定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具体配套制度的制定、实施提供依据。条例通过后,将与本市已经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要制定修改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科普条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规定等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共同形成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是注重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条例草案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条例草案既有对现有改革政策的转化,也有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固化,更有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的前瞻性规定,努力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

三是注重遵循创新规律。条例草案确立了“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这一逻辑主线,聚焦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打破制约创新的各种壁垒和束缚,推动形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生动局面。

四是注重引领与规范相结合。条例草案既注重通过立法宣示上海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又注重通过立法规范各方面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明晰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另一方面,明晰政府职责,以更加科学的管理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五是注重体现上海特色。近年来,上海在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为此条例草案中作出相应要求,并将“金融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分别独立成章。同时,条例草案针对创新资源分散、创新主体协同不够、产学研用结合不紧、产业创新能力不足等短板,强化整体统筹和协调力度。条例草案还结合本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体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其他“四个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联动发展等上海特色。

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的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九条,分为四大板块。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板块,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总体要求、推进机制等内容。第二、三、四章构成第二板块,明确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完善承载区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五、六、七、八章构成第三板块,明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人才环境、金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九章“附则”为第四板块,明确条例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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