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证监会发布《再融资规则》仅2周时间,证监会再次为再融资“发声”。这一次,证监会提出,经认真研究,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回顾2月14日发出的《再融资规则》,其中对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精简发行条件、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以及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此次,为了将现有的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与再融资新规相衔接,证监会专门做出了具体安排。
首先,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批文,配套融资尚未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配套融资部分的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二是因证监会批文明确了配套融资总金额上限,上市公司不得调增配套融资总金额。三是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更换行政许可批文。
另外,对于已发布重组预案、尚未取得批文的并购重组项目,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拟调整配套融资方案中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的,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二是拟将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确定方式变更为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之一的,发行对象需符合规定条件且于董事会决议前全部确定,并需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三是拟新增配套融资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
证监会还明确,对于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并购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抓好疫情防控,一方面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做到受理不停、审核不停,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