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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激活代表人诉讼,首例落在债市,股市或不远

第一财经 2020-03-15 20:02:17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黄向东

股市首例会是谁?

休眠已久的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激活,首次司法实践落在五洋债民事赔偿诉讼案上。

杭州中院近期公告,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在业内看来,此次证券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启动,与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有证券维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首次司法实践选择案件上,应该会考虑到人数、金额、清偿能力等,债券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人数和金额均可防可控。

多位受访的律师均认为,未来可能会推广至股票市场的证券民事索赔案上,但至于是否会成为习惯性的操作模式,尚待观察。

首次司法实践

近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正式启动,该案将成为《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对这样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设计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只是一直没有启用。因为这类案件,实践中,法院受理的也基本都是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件。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司法实践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95条明确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那么,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首次司法实践为何落在五洋债民事赔偿诉讼案上?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首先,相较股票市场,债券投资者规模小很多,人数和金额均不大,“即使全部登记,可能都不如自发起诉的一个股票索赔案件,可防可控”。其次,从杭州中院管辖范围内被证监会处罚的相关公募债来看,选择案件应该会考虑到人数、金额、清偿能力等。

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了解,已有10余人进行了登记。

五洋建设债券违约案为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2018年7月,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证监会开出了首张欺诈发行罚单。2019年11月,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债券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因为未能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投资性房产问题被证监会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表示,五洋债投资者索赔的对象不仅是债券的发行人,即五洋建设集团公司。由于五洋建设集团已经申请破产,不具备足够的赔付能力,后续投资者还可能把五洋债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列入共同被告,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许峰也称,发行人可能已没有清偿能力,这次德邦证券等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以下为杭州中院公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流程:

释放何信号?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首次启用释放了何信号?

对此,宋一欣向第一财经记者介绍称,一方面是新《证券法》推动,同时也是诉讼增多的一种应对。

“这次,冬眠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在启用,与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五洋债案,法院首次主动发出公告,通知五洋债的权利人及时进行登记,这既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首次尝试,也是新《证券法》实施来的首例证券领域的代表人诉讼案例,结束了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历史。”臧小丽称。

杭州中院表示,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扩大了诉讼容量,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不仅合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是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未来会否在股票市场实践?许峰认为,存有可能性,但其实需要实验,核心是评估社会影响力、被告承受能力、营商环境等。

“我个人认为浅尝辄止的可能性大,不会成为一个长期的习惯性的操作模式。”许峰解释称,如果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由法院发出的公告影响力很大,会有很多投资者登记参与诉讼,即使没有登记的,三年诉讼时效内起诉将非常方便,将会导致起诉的人数和金额非常大,虽然不是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集体诉讼,但还是有极大的杀伤力。

宋一欣称,代表人诉讼制度暂时不会普遍性运用,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多,着重应用在证券索赔案上。

据了解,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效力,是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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