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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金融服务应更接地气

第一财经 2020-05-16 16:02:44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金融政策,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有效,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把资金完全用在刀刃上,这种过高的期望值是不现实的。

“新冠疫情下,需要更加接地气的金融服务,更加接触到基层实体经济的政策落实和执行机制,包括需要更好地对接财政政策。”5月16日,中国金融学会会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名誉院长周小川在“2020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

周小川称,疫情爆发后,在流动性和价格机制上,货币政策出拳及时且有力度,一部分是克服疫情提振总需求的政策,一部分是代行救助的功能,总体效果不错。但社会上对金融体系的期望值较高,提出希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有效,对于受疫情冲击的中小企业、个体救助能够更加精准、更有针对性。“货币政策要注意节约弹药,防止后续产生副作用。”

金融市场需要更好地对接财政政策

新冠疫情的发生,叠加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对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疫情爆发后,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比如,多次降准超预期投放流动性、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确保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市场担忧:比如,有些企业和个体并没有获得金融支持;资金在金融机构间产生空转,未能充分落实到实体经济中;宽松的流动性有可能在未来产生一定副作用;疫情爆发前,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于自身问题已经陷入困境,是否应该对其进行救助等。

周小川回忆称,2003年“非典”期间也有过类似的金融政策和流动性支持,但也有一些不希望的现象发生,其中一条便是资金进入资产市场。2003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适当限制对于房地产市场贷款;此后,由于信贷扩张较快,2003年秋天,央行提高了存款准备金一个百分点;2004年4月,社会上对于扩张过快有非议,致使当时的监管机构到4月最后一个礼拜临时冻结了最后的贷款,也在社会上引起振动。

周小川表示,新冠疫情与以往危机不同,以往危机往往是由经济因素传导到金融市场,引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出现问题。这次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对就业产生影响,这在其他有些国家可能更加明显。

“过去,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建设以及市场化改革是针对常规经济运行情况的,也考虑了针对金融危机的情况,但对新冠疫情这种特殊情况实际上没有太多的思想准备和研究准备,因而传导机制还不够有效,执行机制还有所欠缺,需要在多方面加强研究。”周小川强调。

如何使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更多的对接财政政策?周小川认为,财政政策在此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也不够充分有效、顺畅,过去主要依靠的办法是将财政资金层层分解,在此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截留、挪用,而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和基层还是有紧密联系,因此可以尽可能的利用创新方式使金融体系更好的服务于克服疫情。

周小川表示,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金融政策,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有效,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把资金完全用在刀刃上,这种过高的期望值是不现实的。另外,也不可能逆市场化改革来推进有关政策。同时也要注意到,金融机构在抗疫过程中是否会产生金融资产质量以及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问题,会不会导致新的金融市场混乱和金融危机,这是需要加以研究的。

商业银行在应对紧急情况时要做好三件事

疫情发生后,系列金融驰援政策接连落地。比如,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暂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资助,缓解疫情影响;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等。

在周小川看来,如何用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一个未完成课题。他指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面并没有信息优势,在执行上也存在不一定有效的问题。从资金来看,如果有政策需求,政策性银行可以承担一些抗击疫情的政策性业务。但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并没有和基层联系特别紧密,也没有被允许大量地设置分支机构。

关于商业银行,历来也有争议。周小川认为,在市场转轨过程中,有些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做政策性业务的,一方面政策性业务落实起来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自己的商业利益,还担心会出道德风险,出现问题后,商业银行会把很多包袱甩给政府,说是和政策性业务有关。

“实际上,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执行政策方面并不是完全不能做,例如,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需要其他金融机构救助,这些实际上都带有政策性内容,都是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内容,但如果设计得好,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也能够做好。”

周小川表示,金融机构虽然在新冠疫情中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延长贷款期限、延期付息、减债、重组、降成本等,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机制设计、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周小川表示,根据经验,遇到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有原则明确的机制设计,使机制能够得到落实、执行到基层。包括一些针对受疫情影响特别大的相关行业政策也应进一步明确,以便金融机构执行。其次,金融机构应考虑加强应急功能,在应急过程中,比如在应对新冠疫情过程中,推进目标和原则的明确化。

第三,要有损失承担机制以及激励机制。损失承担机制越明确,执行就会更加有力。检查和监管机制也要相应跟上。对于最终损失需要有鉴别,也需要有明确的承担,包括需要有兜底的政策,这样才能够使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抗击疫情中有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引,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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