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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文件修订迫在眉睫

第一财经 2020-05-18 22:53:31

作者:邹臻杰    责编:杨小刚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也对第一财经表示,“在此次疫情大考面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其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再次向我们敲响警钟,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显得非常紧迫。

今日(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着重提出了要“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意见》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意义何在?“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也是促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所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练育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就是说,我们要在法治轨道上来统筹推进各项公共卫生工作;进一步地,就是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推进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练育强表示。

那么,该如何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此次新冠疫情带来许多法律制度层面的思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也对第一财经表示,“在此次疫情大考面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其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刘艳举例说明,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只有在第四条和第三十条中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有所提及。也就是说,对于此次新冠肺炎在开始的时候,我们还不能明确其病毒毒株和传染性、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之前,则无法适用上述法律。

因此,刘艳建议,要修改相关法条,增加“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内容,以进一步提前《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时间,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治法》的预防作用。

同时,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刘艳认为还应包括要注意不同法律文件的衔接、法律适用等,避免产生冲突,形成法律体系的内部统一,达到科学立法标准,从而满足现实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比如,就立法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而《传染病防治法》更有利于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刘艳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增加: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法律制度如何约束疾控信息报送系统,也是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关键。

从现有法律文件来看,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预警和公布三项环环相扣的内容。上述制度规定科学、运用得当,则能够在应对疫情时有序预防、避免恐慌、高效处置。

为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对记者表示,“我们应该将信息报告的主体确定下来,比如,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

“另外,更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疫情信息公布的时间、方式、途径、内容等。” 吕红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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