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兼职,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转为普通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本市场相关业务;
(四)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量罚标准;
(二)制定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有关的工作细则;
(三)对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预审;
(四)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及听证程序;
(五)依法审理,提出专业意见,并拟订相关法律文书;
(六)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七)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中国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
(四)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相关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提出审理意见;
(二)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听证、复核;
(三)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 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
(三)组织安排相关会议;
(四)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案件管理、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行政管理;
(七)组织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请。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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