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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9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020-07-27 15:46:27

责编:李志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有效推广相关法院的有益经验,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的官民关系,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积极传递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使产权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二、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三、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四、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五、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六、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七、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诉原韶关市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八、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诉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九、夏高凤诉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坚持以平等保护为原则,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为实现平等保护产权,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第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第三,明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答记者问称,各类产权与作为国家治权核心的行政权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交集,对此,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其中行政纠纷的易发点和多发点,以这些易发点和多发点为切入点,作为行政诉讼领域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结合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是强制性最大、干涉性最强、对产权影响最为突出的几类行政行为,重点关注对这几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保护产权的重要抓手。第二,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监督政府诚实守信,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第三,加大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监督,在产权受到非法侵害需要借助公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第四,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除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答记者问还指出,行政审判是一座托起“官”与“民”的天平,因此如何协调好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依法审理涉产权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中正确处理官民关系,对行政权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大力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平等司法保护,用更有力更有效的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增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信心,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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