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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信披“减负”,月度数据及分类结果披露要求取消

第一财经 2020-09-18 17:37:11

作者:周楠    责编:钟强

“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

券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的规定在运行十年后取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9月18日表示,证监会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结合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修订上述监管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常德鹏提到,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

“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实现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的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他提到。

考虑到上市的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相关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作出要求。

据证监会官网,证监会2010年6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券商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证券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常德鹏表示。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多家券商于近期接到相关通知,要求暂缓披露8月经营数据。9月17日晚间,据公开报道,券商8月业绩由中证协对口披露,并未公开发布。中证协8月的经营数据显示,证券业当月实现营业374.90亿元,环比下滑42.46%;实现净利润140.56亿元,环比下跌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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