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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系统之困”,多维度治理是关键

第一财经 2020-09-23 21:55:20 听新闻

作者:陈兵    责编:任绍敏

技术终归是中性的,如何做到技术向善,仅靠技术本身的改进或许难以实现,更应得到重视的是当前整个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治理模式及其治理困境,只有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方能科学合理地解锁“困在系统里”的僵局。

数字经济下外卖行业作为新零售的典型业态,成为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急先锋。日前,一篇题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调查报告引爆社会舆论,在激发社会共情的同时再次将互联网平台企业推向风口浪尖。

以外卖平台生态系统为例,订餐者作为平台极力讨好的流量终端,自然不便过分约束以挫伤用户黏性;商家作为平台主体业务的具体承包商亦无法硬性管控;而众多低进入门槛的骑手,相较之下成为全生态链条中可以进一步议价的最佳对象。这看似是一种无意的偶然,但却是平台企业逐利的必然,在企业效益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很难做出非黑即白的价值判断。

当前,部分舆论将骑手受困的罪魁指向“算法”与“系统”,即外卖配送算法与绩效评价制度。这种分析虽无不妥,但是技术终归是中性的,如何做到技术向善,仅靠技术本身的改进或许难以实现,更应得到重视的是当前整个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治理模式及其治理困境,只有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方能科学合理地解锁“困在系统里”的僵局。

算法治理应有“温度”

算法作为大数据时代的标志性技术产物,相信外卖平台的设计初衷及后续运维是符合既有社会规则的,但由于运算的体量、速度、归集已远非人类智力所能掌控,故最终应用结果的偏差难以避免。

以外卖平台为例,其配送算法可以说是核心的商业机密,故而在此次外卖风波中,但凡涉及算法公开的讨论一直都很敏感。对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而言,低成本获取海量的可计算的用户数据、行业数据及社会数据,是保证其持续高效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而配送算法的数据来源相较于订餐算法及出餐算法而言,是最容易呈现在前台的数据集合——由600万配送员实时更新的路径信息。这个体量相对于6亿网购用户的数据量而言显得颇为渺小,但在外卖平台市场这一细分寡头市场中,主要是指美团和饿了么两大巨头对外卖平台市场的控制现状,依然足够让头部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更何况在地图导航、配送工具等方面外卖平台能够获得较为成熟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持,故而,真正具有独占价值的正是骑手们用汗水勾勒的路径信息和配送逻辑。

在计算机语言中,0和1便可以构建出能够映射现实的虚拟世界,然而路径毕竟是二维平面上的点线面,至于骑手需要攀爬的楼梯、等待的电梯、拥挤的天桥等三维立体化艰辛,以及无法预测的天气因素、饭店客流、交通管制等360°不可抗力,在技术层面很难被精准量化。最终,所有的变量控制都被指向了一个僵化的指标,即配送时间。

在“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事件中,骑手配送时间越来越短、从业风险越来越高,这般无解的恶性循环注定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然而已经训练完成的算法因“算法黑箱”在技术层面很难被倒回纠正,甚至迟缓其脚步都是一种奢望。

为此,若令“无情”的算法逐渐具备“人情”的温度,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第一,从事后救济言,尽管以效率为结果导向的算法应用难以阻却,至少应及时设置极端理性化结果的救济修补机制,避免算法在“跑偏”的路上渐行渐远;

第二,从事前干预言,若经过社会效果评估该算法已偏差过度,则应重新设计和校正算法,添附合理的复杂因素变量,但须注意主观变量应符合现有法律规范、社会伦理、商业准则的价值导向;

第三,从事中监控言,建议在算法分析的同时也应注重分析算法,虽然算法运行的全过程在技术上和商业上不便公开,但至少应根据公司盈利和硬件条件设置尽可能多的监控点和检修点,避免“算法黑箱”无限扩大。譬如,可施行多轨制的算法调配模式,在主算法数据运算量达到一定阈值时,由低峰值模拟运行的副算法进行闲时替换接管。技术人员针对主算法近一段时期的社会反馈及运行痛点进行讨论修正,待修复系统设计缺陷后,换回功能较为全面的主算法,而副算法经过一定数据量的算法训练后,亦能在下次更换时有较好的用户体验。

实践中围绕算法引发的争议在未来还将源源不断,辩证地来看,正是因为其突出的价值效用才备受苛责。算法自始中立,唯有使用者的主观审慎与不断反思才是敬畏科技的题中应有之义。

数据治理应有“力度”

在关注外卖算法对骑手“逼迫”之余,走进算法核心,即外卖行业的数据流转过程,得出的结论是,该场景下数据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尊重和保护。

数据作为目前产权体系中难以有效有序解释的一种创新型生产要素,其变现后的利润分配与归属问题至今仍无法明确定论。聚焦至外卖行业生态中,平台以外卖APP为外在形式、以大数据算法为核心技术支撑,向广大订餐者、商家、骑手提供了一种深度的数据应用产品(服务),其中包括订餐者的价格比对与订单发布、商家的线上展示与订单撮合、骑手的工作机会与绩效管理等。由于平台企业不可避免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结合外卖平台上述流程及功能不难发现:

订餐者与外卖平台间无直接隶属关系,但作为平台显性利润的直接提供者,订餐者在该生态中地位优先。

商家与平台为间接隶属关联,商家通过签约入驻固定平台后并不受强制约束,每份外卖被抽成的部分成为平台隐形利润的直接提供者,其生态地位居中。

骑手与平台间具有直接隶属关联,骑手中的专职配送近似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签订劳动合同),而众包骑手则仅为劳务关系,配送成本亦成为平台的隐形利润,故骑手地位最低。

因而,在外卖行业生态中,平台作为数据应用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基于薪酬能够直接约束骑手,从而将其排除在自身数据产品的“用户”之列,本质上是为了提升利润而模糊自身在数据产品(服务)供给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当然,订餐者与商家实质上也无法直接分享平台所提供的数据红利,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已然享受了平台所提供的价格比对、交易撮合等数据便利,为此向外卖主营业务给付个人(商户)外卖数据信息和一定数量的交易佣金作为对价合理合法。

按照此种逻辑推演,那么骑手似乎理所当然地受到外卖平台管制,其一,骑手若非平台提供的送餐订单便无法获取就业机会和相对较高的收入报酬;其二,平台在其支付的薪酬中默认包含了对骑手提供配送信息数据的对价;其三,骑手流动性过大、安全隐患较多,故而利用绩效薪酬算法进行智能管理成本消耗较低、风控效果较好、订餐体验较高。

如此看来,平台似乎并无不妥,然仔细观察,其实不仅是骑手,包括商家和订餐者在内,所提供的数据价值被明显降低了。订餐者每单1~2元的配送费、商家较低甚至免除的入驻费,以及根本无法在骑手薪酬信息上体现的“配送数据采集费”,互联网行业经营者极度关注的数据要素在其提供者角度竟是如此低价甚至免费,对比传统生产要素,无论是土地、资本还是劳动,其对价越发上涨,唯独数据要素作为新经济业态驱动力,在我国社会公众认知上显得无关紧要,除非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遭遇不法侵害或网络暴力,否则都是默认授权APP使用个人信息以获得后续数据。其中,不排除公民个人数据权益意识的单薄,以及应适当兼顾互联网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数据竞争压力,但是在国家制度规范层面,尽快明晰数据要素的权利体系已刻不容缓。

多元治理应有“强度”

外卖平台的核心是算法,算法由海量数据训练而成,提升算法治理的“温度”和强化数据治理的“力度”,固然有助于解锁“困在系统”的僵局,然而,对真正长效地根治此类僵局仍显乏力。现有制度规范同数字经济下数据与算法的运行不相匹配,这并不意味当前的困局成为法外之地。在回应此次“系统之困”中,主要依靠了媒体舆论的社会共情,然而,该方法并不能作为常规工具频繁使用,仍然需要依循法治思维,遵循法治原则,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基本构造出发,清晰梳理“系统之困”,重视多元共治。

首先,订餐者与外卖平台间,可沿用一般消费者同产品(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调整思路,具体到通常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表现为外卖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优先解决消费者在订餐中同商家和骑手间的责任纠纷,后续再由平台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或惩戒,这也是目前处理类似问题的常规操作。

其次,商家与外卖平台间,既有思路多数基于外卖信息产品(服务)供需关系,双方签订平台入驻协议,具体依据包括《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为了争取更多商家加盟外卖平台,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平台会适当放宽对商家的质控约束,从而成为骑手的一大痛点。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平台入驻协议中对商家的硬性约束应有所加强,譬如,可根据用餐评价、骑手评价设置奖惩积分,督促商家按时出餐。

再次,骑手与外卖平台间,严格意义上平台与骑手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由于骑手存在大量临时性众包,通常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因劳资、人身损害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缺乏直接能够适用的基本法律。因此,为保护骑手的整体利益,可考虑依托片区配送站建立骑手协会组织,统一处理骑手的权益诉求。平台可与骑手协会建立劳务关系,从而体现其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同时,配送站也应加强对骑手的组织管理,尤其是对于临时骑手,可设置入职后的最低工作时限并提供基础上岗培训,保证骑手工作质量的标准底线。总之,不单是外卖行业,新业态中的行业组织或工会应承担更多的职责,致力于整合流动分散的劳务提供者及各类突发情况。

最后,在我国对平台治理的推进,政府始终是主导者和主要推动者,这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社会治理结构与模式相匹配的。政府作为公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管职能。应从事前和事中事后全周期出发,构建科学系统的监管体制。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防治外卖平台经营中的各类安全风险,从事前加以预防;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测建立外卖平台配送的事故情况,对于事故率高的企业予以约谈警示,从事中加强管理;对于外卖平台企业损害消费者、骑手的违法行为应当加以查处,从事后完善处置。由此,建立全方位多环节监管机制。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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