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电项目布局中体现煤电基地建设导向不够,也未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煤电新增产能,导致“该建的没建、不该建的建了”。
29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了上述问题。
2020年8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国家能源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首次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2020年12月15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
督察组组长李家祥在通报督察报告时说,国家能源局发挥规划引领和政策推动不够。9大煤电基地新规划建设的输电通道明确配套煤电规模约8800万千瓦,截至2020年8月底投产规模仅约4200万千瓦;而2017年至2020年下达给部分东部省份煤电投产指标,则远超地方规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中12省(市)煤电装机仍在增加,能源产业更密集地布局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督察报告说,国家能源局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措施要求落实不到位,计划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12条输电通道,有2条滞后一年,1条至督察时还未建成;截至2019年年底,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比例分别仅比2017年提高4.1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比例上升不明显。
“政策体系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够。”李家祥举例说,国家能源局起草煤炭法修订草案时,在推广绿色开发技术,促进煤炭集中利用,综合治理采煤沉陷等方面考虑不够,并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修改为“限制”,将“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已建成煤矿应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修改为“鼓励”,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但督察发现,一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仍建设自备电厂,不仅导致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落空,而且显著加剧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一些地方在产能置换、淘汰落后、上马火电等工作中,或产能指标重复使用,或应淘汰设施未淘汰,或没有落实煤炭等量替代要求。
督察报告说,充填式开采对提高资源开采率、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实施7年来,全国充填开采的煤炭产量仅约800万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0.2%。近三年新增煤矸石产生量约为6.5亿吨,而用于井下充填仅占3%左右。
“由于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在推进能源发展中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摆上应有高度,没有做到与能源发展有机融合、一体考虑,是导致我国能源行业长期粗放式发展的重要原因。”李家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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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组建5个督察组,分别对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份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