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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科创进口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地市级科研院所纳入

第一财经 2021-04-20 18:26:33

作者:陈益刊    责编:秦新安

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也可享受

4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去年底到期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在“十四五”时期执行,利好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相比于“十三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的受惠范围明显扩大。

《通知》明确,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与“十三五”时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党校(行政学院)和图书馆首次纳入科创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具体指的是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另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范围也比之前更广。

比如,此前政策中科研院所被要求为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而《通知》在此基础上,将地市级科研院所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也可享受这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上述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通知》称,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而此前政策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相比此前政策,新政对这一限制有所放宽。

《通知》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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