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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公司债券2020年成绩单披露,上交所将从四个方面监管信披

第一财经 2021-06-04 20:27:23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钟强

上交所将细化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发布实施自律监管工作实施标准。

6月4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及监管工作情况。

上交所表示,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平均实现营业收入268.06亿元,同比增长2.50%;平均资产负债率59.25%,同比仅增加1.14%,杠杆水平总体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91万亿元,同比增长7.95%。

据第一财经了解,针对年度报告披露中的问题,上交所已累计发出监管问询、监管警示等各类监管函件近百份,对20余家发行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目前,上交所对年度报告的审核监管工作仍在进行中,后续将结合问询回复及进一步核查情况。

关于后续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交所表示,该所将细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发布实施自律监管工作实施标准;推进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进债券信息披露直通车建设;及时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压实发行人及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杠杆水平总体稳定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平均实现营业收入268.06亿元,同比增长2.50%。

其中,建筑、城市建设行业营业收入增长显著,全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6.80%、17.64%;房地产发行人平均收入较上年上升11.95%;部分行业发行人受疫情及行业景气度影响营收出现下滑,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平均下降超过10%。

债务结构方面,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平均资产负债率59.25%,同比仅增加1.14%,杠杆水平总体稳定。

发行人债务期限结构及货币资金短期有息债务比基本保持稳定,短期有息债务占有息债务比例为33.08%,同比下降0.67%,货币资金与短期有息债务比值为1.74,较去年下降0.02。其中,城市建设类企业有息债务总规模有所增长,短期有息债务占比小幅下降;房地产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平均约75%,杠杆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

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方面,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91万亿元,同比增长7.95%,其中地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1.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4.48%。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10.48万亿元,同比上升13.35%;受宽松融资环境影响,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6.53万亿元,同比上升53.30%,其中城市建设类企业筹资活动显著改善,较上年上升37.13%;而房地产企业受“三道红线”等行业政策影响,筹资活动显著收缩,筹资活动现金流较上年大幅下滑94.43%。

据了解,今年,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制改革精神,优化市场主体自主信息披露的机制安排,上交所在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正式引入了直通车制度。

从整体披露情况来看,本次年度报告直通车提高了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披露率接近98%,较去年同期小幅增长。

“直通车制度的实施,除了信息披露效率方面的提高,更是上交所在年度报告监管工作方式上的重要转变。”上交所表示,该所目前正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加快信息披露事前形式审核向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重点监管的转变,自律监管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夯实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信息披露仍是监管重点

那么,今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监管工作有哪些特点?

上交所表示,今年,该所在年度报告监管中认真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求,将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及时性要求,严肃处理未按时披露行为。二是压严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年度报告披露质量。三是聚焦风险导向,关注债券偿付重大事项披露。今年年度报告审阅中,上交所针对前期风险暴露程度较高、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以及本年度偿债压力较大、经营状况或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发行人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相关主体开展了年度报告问询与风险排查,督促相关主体进一步强化风险事项信息披露,并切实做好偿债资金落实与后续风险防控安排。

前期,上交所为贯彻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关于下一步,上交所表示,该所将继续将信息披露作为债券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重要基础,严格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注册制要求完成《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规则》发布。细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发布实施自律监管工作实施标准,增加信息披露监管透明度。

二是推进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引导市场主体自行约定投资者契约保护、违约责任及救济、信息披露承诺等事宜,强化市场主体内生信息披露约束。

三是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服务。做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XBRL应用工作;推进债券信息披露直通车建设,逐步扩大直通车适用范围。

四是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原则,及时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压实发行人及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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