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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代表吕奕昊:规制自我优待和封禁行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财经 2021-08-31 17:33:12

作者:冬晔    责编:王茜

作为一名曾经从事过平台经济运营管理的工作者,上海市人大代表、互联网信息行业资深人士吕奕昊对于反垄断以及规制大型平台方面有着较为深刻的感触。在近日华东政法大学组织的一场关于“平台经济:竞争治理与有序发展”线上学术研讨会上,他谈及自己的三个方面的观点:

首先,通过反垄断调查规制大型平台的自我优待和封禁行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

吕奕昊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产业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和工具,主要功能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发展,需要做到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不能因为有些平台大到一定程度后,利用自身平台的流量优势、技术优势等作出一些排除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对平台、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调查规制自我优待和封禁行为,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他看来,通过反垄断的监管,能够确保市场环境相对比较优化,不同层级的主体充分地参与到市场竞争里,从而维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初创企业的利益,也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有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让我们经济的发展更加活跃。

其次,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经历了野蛮发展的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互联网平台仍存在野蛮生长的基因和属性,这就涉及到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问题。

“坦率地讲,近几年尤其是今年以来发生在个别大型互联网行业企业的一些事件,实际上是涉及到了企业文化等方面一些不太和谐的东西,我认为这是因为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某种程度上的野蛮生长导致的。” 吕奕昊直言。他认为,通过实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可以通过以监管促发展的方式,让平台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加规范有效、有序地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驱动下的野蛮生长,这种监管措施是非常及时必要的。作为一个从业者, 他认为这一定是“利远远大于弊”的。

最后,平台经济已经像毛细血管一样触及到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民生保障和民生稳定等问题。如果有大型平台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例如大数据杀熟等等,直接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体利益,最终一定会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吕奕昊认为,对于平台的规制也要强调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在涉及到民生领域反垄断的规制更要重视,让他们更好地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承担一定的社会主体责任,这也是做好反垄断,做好平台规范发展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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