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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央企担保规模 总融资担保不超合并净资产40%

第一财经 2021-11-21 12:25:50

作者:祝嫣然    责编:黄宾

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央企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

央企防范化解风险在融资担保管理方面再添新举措。

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提出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并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和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国资委表示,近年来,央企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在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方面,通知提出,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此举能更好地促进央企聚焦主业,同时也确立了主业与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既能避免金融板块的业务风险向主业蔓延,也能阻隔实体主业层面的风险对于金融业务的交叉传递。

对于违规融资担保的,此次通知要求央企在集团内开展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近年来针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一直在不断强化。早在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

今年10月,国资委党委在召开扩大会议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央企金融业务监管,严控企业永续债规模,加强融资担保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指导企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底线,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国资委秘书长彭华岗日前表示,今年以来央企负债率始终稳定在65%以下,债务结构始终保持在合理水平。通过严控资产负债率、严控债券发行、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控高风险业务等一系列措施,有效筑牢了央企债务风险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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