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集中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买入才能拉高股价,拉高股价后卖出才能获利,这就是江西上饶人杨波操纵股票价格获利的“经验”之一。
在短短一个月之内,杨波通过掌控的13个证券账户操纵“东方中科”,盈利219.23万元。
昨日(1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杨波因操纵市场被“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9.23万元,并处以219.23万元罚款。
对此,杨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杨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快速拉抬股价:一是通过盘中拉抬并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卖出;二是通过尾市拉抬后次日卖出。
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内通过盘中拉抬并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卖出的方式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包括2017年3月8日,账户组分11笔申买28.23万股,申买金额1301.65万元,账户组买成交22.57万股,买成交金额1041.97万元。“东方中科”盘中股价拉抬幅度为2.42%。随后,账户组在拉抬中卖出10.70万股,卖出金额496.53万元;拉抬后卖出11.82万股,卖出金额544.68万元。
2017年3月10日,账户组分15笔申买9.62万股,申买金额490.52万元,账户组买成交9.62万股,买成交金额467.51万元。“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2%。账户组拉抬中卖出7.25万股,卖出金额354.72万元;拉抬后卖出11.84万股,卖出金额589.97万元。
2017年3月13日,账户组分4笔申买18.51万股,申买金额937.86万元,账户组买成交16.51万股,买成交金额933.17万元,买成交占比63.87%。“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2.62%。账户组拉抬后卖出44.26万股,卖出金额2240.51万元。
2017年4月10日,账户组分2笔申买63.24万股,申买金额3655.27万元,账户组买成交63.24万股,买成交金额3645.17万元,买成交占比67.74%。“东方中科”股价拉抬幅度为3.66%。账户组拉抬中卖出23.13万股,卖出金额1337.06万元。
有一个交易日是通过尾市拉抬后卖出的方式获利,2017年3月9日,账户组在收市前15分钟内分103笔申买90.66万股,账户组买成交89.63万股,买成交金额4542.87万元。
当日14:56“东方中科”股票第一次涨停,其后一度跌至50.96元/股,14:56“东方中科”股价为50.98元/股,账户组在14:57以一笔10万股的买单将股价拉至涨停价50.99元/股,拉抬意图明显。次日9:40至10:17,账户组卖出31.78万股,卖出金额1568.46万元。
深圳证监局指出,杨波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该局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219.23万元,并处以219.2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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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交易日存在盘中连续申报、对倒等交易方式,抬拉股价意图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