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大政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双碳”话题讨论密集,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第一财经 2022-03-09 15:13:59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秦新安

委员建议,依法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围绕“双碳”话题讨论密集。其中,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但这些管理规则法律效力有限。有代表委员表示,现有碳减排相关立法涉及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税法等多个领域,都涉及温室气体控制,但受限于其自身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时机,缺乏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统筹考虑,立法目的和内容无法有效衔接。碳市场上也存在数据质量控制漏洞、绿电市场未与碳市场衔接、碳市场涉税事项尚未明确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建议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吕红兵表示,当前应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他说,从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甚至作为金融产品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角度而言,主管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显然更加具有应对市场风险的监管经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以发展生态、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制度设计,由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权配额方面实施监管权,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全面性。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

同时,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依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进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摄影/章轲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也建议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提升碳交易市场立法层级与效力。加强碳市场配额制度研究,合理评估现有配额发放制度的松紧尺度,在考虑企业履约、减排成本的前提下,适时收紧免费额度,引入配额拍卖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副总经理李永林建议,完善碳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科学的核查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和完善碳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设定更加科学的实测值测算方法,强化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更加公平的数据统计环境;保持碳市场配额发放标准和CCER使用条件等政策稳定,不断推动碳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表示,推进“双碳”目标实现是一场深刻的系统性变革,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验,有必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

胡成中说,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明确“其他公害”也属于环境保护规制对象。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已规定对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这些规定均为将“双碳”目标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规制对象提供了制度依据。他建议,从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入手,使碳排放与治理有法可依。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撰文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部门将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配合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