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的托管、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家交易参与人。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债券(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债券基金(含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四是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债券市场。
《实施细则》规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上交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行为,拓宽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持续完善各项债券交易制度安排,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
柜台债券业务发展空间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希望各家机构密切配合,完善柜台债券业务规则,做好柜台债券交易、托管、结算、做市等系统建设和内部协同,加快形成市场效应。
配置盘叠加交易盘共舞扰动债市行情。
要统筹抓好风险防控和合理融资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地方债务风险化解落实落地。
存款利率下行,理财规模彼消此长,理财子迎收益率挑战。
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严管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