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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丨歧视新冠康复者不只愚昧,更是违法违规甚至违宪

第一财经 2022-07-12 15:56:21 听新闻

作者:李攻    责编:任绍敏

在宪法、法律、规章等多重约束下,类似历史有阳不能就业、不能观剧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这恐怕不是用愚昧可以解释的。

近日,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的话题引起公愤。有的地方明确“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有的地方则说“历史有阳、不得观剧”。

7月8日,广东佛山大剧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入场须知”引发热议,令人反感,并且迅速登上热搜。第一财经的报道显示,不得入场的人员中第6类为“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虽然佛山大剧院很快道歉,但恶劣影响已经造成。

有关就业的歧视,往重了说是违宪行为。因为《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往轻了说是违法行为。《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最轻也是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部门出台过专门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招聘过程中,也不能以新冠为借口对上述特定人群歧视性对待。

无知会产生愚昧,愚昧会产生极端。但在宪法、法律、规章等多重约束下,类似历史有阳不能就业、不能观剧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这恐怕不是用愚昧可以解释的。可以说出台这些措施的人缺少责任心、同情心,而他们正是打着“责任心、同情心”的旗号在肆意而为。

历史上,人们虽然对传染病多有忌惮,但对于传染病康复者,我们还没有看到过有单位明文规定进行歧视性对待的。

例如,肺结核是我国法定乙类传染病。上世纪中期,因为医疗技术不够发达,治疗结核的药物还不普遍,肺结核的致死率比较高,导致人们谈结核色变。但除了一些特殊岗位的特殊需要,并没有单位明文规定,对曾经的结核病人歧视性对待。

“非典”的致死率也非常高。有数据表明,2003年“非典”在中国的致死率为6.5%左右,全球为11%左右。你见过有单位明文规定对曾经的“非典”患者进行差别性对待吗?没有。

但在这几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各种让人匪夷所思的奇葩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在笔者看来,官本位是这些奇葩事件产生的基础。这些措施出台,背后应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相关人员为了不被追责、保住官帽,对民众的合理诉求便虚与委蛇,甚至置之不顾。这种行为不但会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障碍,也会给经济发展尽快回复到合理轨道挖沟置墙。

当然,用人单位也有难言之隐,它们要面临诸多“考核”,一旦有康复者复阳,企业遭受的损失可能难以估量。虽然国内外权威机构的研究已不止一次证明,新冠康复者复阳的概率极其微小,用人单位排斥“历史阳性”的做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但用人单位顶不住一些层面的压力,因为它们的职责是守土尽责,于是一些新冠康复者甚至无症状感染者成为了“牺牲品”。

有句话说,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国家政策频繁强调“九不准”,特别是不得层层加码;强调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也是行为指针,但一些地方可能故意只看到了第一点“疫情要防住”。

对于新冠病毒,我们要重视,因为它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一些出格的行为,我们更需要重视,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影响到了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必须严厉谴责,立即纠正。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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