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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打击证券犯罪5大典型案例,为什么是这5个?

第一财经 2022-09-09 18:50:11 听新闻

作者:杜卿卿    责编:钟强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手打击证券犯罪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执法司法水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联合选编了5件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并要求各级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通过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为建设良好资本市场生态提供保障”。

这5个案例分别是“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事实上,这5个案例所对应的,正是市场从另外角度所熟知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美女基金经理联手私募亚军老鼠仓案”、“真假夫妻内幕交易案”、“鲜言背信及操纵市场案”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察室主任张晓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发布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机构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业、履职,对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那么,为何印发全国的5个典型案例,是这5个?

入选三大原因

此次入选5个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

据张晓津介绍,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覆盖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

5个典型案例涵盖了资本市场常见多发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的特点、趋势,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其中,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我们编写了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分别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两个典型案例。”他称。

二是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态度。

5个典型案例中,有的既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的刑事责任,又对不履行“看门人”职责、帮助造假的审计机构予以追诉;有的通过多地多部门联合办案,深挖犯罪线索,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有的行刑民全方位追责,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对证券违法犯罪从严惩治、全链条追责的司法态度。

三是体现执法司法部门行刑衔接配合成效。

5个典型案例中,证券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依法立案调查、移送涉嫌犯罪证券案件;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深挖犯罪线索,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证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准确量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挽回投资人损失。四部门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刑事制裁措施,依法加大惩防证券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各具典型意义

据介绍,选择“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主要是因为三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体现严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

二是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是运用新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新制度。本案系我国首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某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经人民法院登记确认后,对所有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

选择“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也是因为三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突出刑法规定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限于上市公司,也包括其他披露义务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是体现了准确把握本罪的追责对象,区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形。三是体现了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况,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入选,是因为该案一方面体现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可以成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私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也应计入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另一方面,体现了案件查办全面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该案还突出体现了金融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实义务。基金、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未公开信息,应当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忠实义务,无论主动被动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触碰、逾越上述界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入选,主要是因为该案突出体现了案件查办以风险、收益是否共担为标准,准确区分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同时,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反复交易的,对交易成交额累计计算;实施内幕交易并亏损,交易成交额符合追诉标准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入选,则是因为该案体现了案件查办过程中,准确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背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利益向个人或其他单位输送的实质。同时,在信息型操纵证券案件中,应当结合当事人控制信息的手段、对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影响、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外,该案还突出体现了监管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遏制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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