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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被规范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3-17 05:30:00

责编:群硕系统

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

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指导意见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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