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11月17日在财经年会上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总计约88万亿元。但资管行业监管标准不统一,资管产品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和隐形刚性兑付。
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左右,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李超指出,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的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与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从近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下述问题仍需要给予重视:
第一,法律使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不论使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但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有的依据资管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规章,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的产品仅仅依据当事约定,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均不清晰。
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对预期收益率有的允许宣传,有的则严格禁止,对资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独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等等。
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产品难以看穿,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难以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第四,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李超表示,上述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资管领域法律适用体现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配置自然不同,法律关系不清,风险收益归属自然不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程度有较大差异。在当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同,投资者居于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状况下,不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
二是导致市场分割。同类产品按照不同的监管要求运行,造成资产管理市场分割严重。受制于基础资产市场的割裂和分业经营的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交叉投资、借用通道间接投资,一方面导致了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另一方面,资管产品通过层层包装,不易识别和判断风险,也容易交叉传染风险。
三是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刚性兑付”的预期,使得投资者只关注当期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不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市场对于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励金融机构将投资集中在高风险行业,不利于落实“卖者有责”。同时,“刚性兑付”也推高了无风险利率,扭曲了风险资产的定价水平,扰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四是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部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途径,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腾挪资产,将业务从监管较严的市场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变相规避监管规定。有的产品“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行“借贷”之实、叠加杠杆,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间传导,削弱了宏观调控、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五是脱实向虚,加大了实体成本。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以不同方式、借助不同渠道热衷于以钱炒钱,不仅没有真正创造社会价值,反而延长了投融资服务链条,抬高了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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