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19日消息,财政部近期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重点在于,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
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一是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业的注资合法、合规。
二是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等,督促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三是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主要包括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等,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融资,保障投资者权益。
四是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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