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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利润调节的监管力度

第一财经 2017-11-10 16:29:08

责编:罗懿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穗富投资、博元投资、中国高科等公司。新闻发言人指出,对违法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证监会予以打击,坚决整治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110证监会发布会:对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整强化监管力度

2017年11月10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对博元投资李晓明处以60万元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是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农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的提案方,时任穗富投资董事长兼投资总监易向军、股东周岭松系国农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易向军、周岭松做出投资决策,由穗富投资担任投资顾问的“金鹰基金-光大银行-金鹰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等4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买入“国农科技”,共获利约333.4万元。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穗富投资违法所得约333.4万元,并处以约333.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同时,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交易,导致前述报告中多项财务数据大比例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已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对本案中除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情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李晓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我会对李晓明另案处理。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我会决定对李晓明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已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本案中除独立董事潘国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潘国华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是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潘国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对潘国华另案处理。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我会决定对潘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坚决整治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回归“初心”,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

2、证监会: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利润调节的监管力度

证监会发布会上,第一财经记者提问,“每逢年末,一些上市公司便会突击进行重大交易或会计处理调整,借以扭亏摘帽、规避连续亏损戴帽、暂停上市以至退市。请问证监会有什么看法?”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我们已关注到有媒体集中反映上述问题。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恰当安排交易、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合理进行专业判断和估计,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但是,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会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上市公司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出售、突击性债务重组等特定交易制造利润,通过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人为价值量调整等方式操纵利润,甚至配合二级市场炒作,还会严重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扭曲资本市场正常的定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不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此需要从严监管。

下一步,我会将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的监管力度。交易所将聚焦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加大“刨根问底”式问询力度,强化与二级市场交易核查的监管联动。证监局将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坚决启动立案稽查程序。此外,交易所正在研究完善退市财务类指标,优化退市制度,促进上市公司聚焦主业,充分发挥好资本市场的功能。

我会重申,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真实完整、客观公允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依法合规披露财务信息、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依法合规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年审机构应当对重大非常规交易、其他高风险事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予以重点关注,考虑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公司年审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代替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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