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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最大限度简化外资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财经APP 2017-12-28 21:40:59

作者:宋易康    责编:林洁琛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将最大限度减少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临近年末,银行业对外开放具体政策终于落地。12月28日晚间,中国银监会就《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银监会拟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此前,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对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2017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上述投资入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章做出明确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

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银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此前对第一财经表示,中国从2006年开始逐步对外资行实现国民待遇,过去一两年人民币业务完全放开,对外资行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对外投资逐渐松绑。此外,对外资行战略投资者投资也从四大行股改上市时进一步放开。

不过尽管如此,外资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投资比重下降已经成为不争事实。近年来外资行连续减持中资银行股份,截至目前,12家股份行的前十大股东中,仅有渣打银行持有渤海银行19.99%股权,以及新加坡大华银行持有恒丰银行13.18%股权等。同时,截至2016年底,外资银行资产仅占全国银行类机构总资产的1.3%。

曾刚预计,未来金融市场开放将对外资行在对外、国际、支付、清算业务等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因为这些内容对中国经济国际化有好处。至于对战略投资上限的限制(目前,监管机构设定的外资行持有中资银行股权比例上限为20%),未来对外资是否会做专门安排的金融开放政策还不明朗。不过曾刚指出,总体原则还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表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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