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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升级,欧盟:不支持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第一财经APP 2018-04-05 10:19:04

作者:冯迪凡    责编:潘寅茹

欧盟表示,反对任何有违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日前,特朗普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对此,欧盟方面表示,反对任何有违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欧盟委员会发言人罗萨里奥于当地时间4月4日做出上述声明。他表示,欧盟注意到美国公布了依据“301调查”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建议清单,且欧盟自美国去年8月启动“301调查”以来一直紧密跟踪调查进展。

罗萨里奥表示,在美国公布所有细节后,欧盟将会展开进一步分析调查。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盟方面在此轮中表现不错,且中方对一些美农产品做出关税回应后,欧盟方面将因此受益;与此同时,美欧之间也存在在钢铁方面的贸易冲突,美方四面树敌,前途黯淡。

中国商务部表示,中方已经于4月4日就美国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欧盟明确表态力挺WTO机制

在中美贸易冲突升级的情况下,欧盟选择了力挺WTO多边贸易机制。

罗萨里奥强调,贸易措施需要在WTO框架内实施,WTO本身就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多种工具。他指出,相关各方应确保自身贸易行为符合WTO规定,欧盟将对已采取的贸易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定展开进一步研究。

目前,欧盟与美国之间在钢铁关税放存在较大冲突。在3月23日召开的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会议上,在钢铝关税方面,欧盟28个成员国在内的40多个WTO成员警告美国开征进口钢铝税,认为此举不仅影响贸易商业利益,还将影响WTO多边贸易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欧盟指出,美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征收钢铝关税,实际上只是为支持本国产业发展。

当天,欧盟还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春季峰会上,对美国此前给予欧盟进口钢铝征税“暂时豁免”仅到5月1日截止,表示强烈不满,呼吁美国对欧盟延长豁免钢铝关税。在随后的公报中,欧盟再次强调,美国需将暂时豁免变为长期豁免,且欧盟将保护自身权益,包括在WTO规则之下对美国进行“适当与适度的回应”。

法国总统马克龙抱怨道,仅仅40天的豁免期就好像“把枪顶在我们头上一样”。比利时首相麦克(Charles Michel)同样吐露了欧盟领导人对于特朗普谈判技巧的鄙视情绪:“用这种方式同一个盟友谈判还真是奇怪。”

欧盟方面要求特朗普政府把豁免钢铝征税的人为期限去掉,并提出盟友之间的磋商不能定下人为设定期限。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并不认为双方能在5月1日达成协议,“这种看法不现实。”

此前,在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铝征收关税后,欧盟就在同美方积极谈判的同时拟定了“三步走”的报复措施。

对于美方对太阳能面板及洗衣机征收高关税,欧盟也十分不满。在3月23日的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会议上,欧盟指出,美国在“近15年内”都没有采用这一措施(最后一次使用“201调查”是在2002年),欧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美方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

欧盟还敦促美国,“不要采取任何其他广泛的贸易限制措施,需采取更适度的贸易防御措施来减少共同损害。”

中方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中方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方罔顾世贸规则、背弃自身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公布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拟对中国约1300个税号的产品加征25%关税,将涉及我约500亿美元出口。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对WTO规则的公然违背,势必将减损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据悉,目前中方已经于4月4日就美国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还表示,中方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与者、坚定支持者和重要贡献者,希望并相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客观、公正处理本案,切实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

在WTO成立之后,自1998年开始,美方仅发起了9次“301调查”(包括此次),但在此前的8次调查中,美方均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贸易冲突,并没有开展单边征税。

为此,此次美国以单边实施的“301调查”结果为依据,企图对中国采取限制措施的做法,既违反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要求WTO成员在与其他成员发生争议时应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不能做出单边决定和采取单边措施”的相关规定,也背弃其曾在欧共体(欧盟前身)在WTO诉301案件中以“明确、正式、再次以及无条件”方式做出的“不会根据301调查结果采取单边措施,仅依据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做出认定”的承诺,严重违背了WTO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则。

根据WTO相关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目前中方执行的则是此第一步。

接下来,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又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当然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与此同时,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并提出法律根据。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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