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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手缓解“债转股”资金掣肘,并表监管规则尚待明确

第一财经APP 2018-07-03 22:22:38

作者:宋易康    责编:林洁琛

除了拓宽资金来源外,下一步还要解决并表资本监管障碍,释放银行参与债转股的能力和意愿。

6月29日晚间,银保监会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作为债转股众多政策中的重要配套政策落地。

一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等这个文件等很久了,他指出,《办法》就此前大家关心的“债转股”模式、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安排,“靴子落地,可以促进债转股推进。”

《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有利于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落地率,缓解了“债转股”资金掣肘问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缓解资金难题

资金来源无疑是目前限制“债转股”落地的重要难题。

曾刚认为,资金募集难度大、成本高,是最主要难题,目前推进的债转股是要用长期股权资金置换短期债务资金,用风险偏好高的资金置换风险偏好低的资金,而这类资金来源非常有限。此外,银行资本损耗高,显然也会制约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空间。

此次《办法》对于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筹集资金方面,首先,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其次,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第三,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第四,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第五,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曾刚指出,《办法》给了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例如给予机构成立私募子公司的权利。这能够不断增强债转股子公司进行市场化债转股牌照和资金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困扰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来源的问题。

此前,央行定向降准也旨在助力债转股。曾刚指出,未来须继续拓宽资金来源。除定向降准和拓宽债转股子公司资金来源外,政策还应考虑在资管新规实施细则上,对债转股的专项产品提供更为明确的激励制度安排,以吸引更多的市场化资金参与。此外,也可适度考虑成立专项投资基金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专项政策性资金,以形成多元化、长期化的债转股资金来源体系。

并表监管规则待明确

尽管央行、银保监会先后发力,但要真正解决金融机构债转股难题,还要处理好资本计提问题。

曾刚表示,“债转股”子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并表监管问题,目前依然按照较高权重在子公司层面进行并表,即便定向降准释放一定资金, 新规给债转股子公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但存在并表资本约束,规模越大,给母行带来的资本压力就越大。

在当前监管强化、影子银行回表、银行资本金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银行通过债转股子公司用于支持债转股的资金规模受到限制。

曾刚认为,除了拓宽资金来源外,下一步还要解决并表资本监管障碍,释放银行参与债转股的能力和意愿。曾刚预计,监管部门未来会在并表层面上发出针对性的政策,适度调低并表监管资本要求,对市场化债转股发展更加有利。

“在资本计提层面,因为主发起人银行需要并表处理,所以如何在实施机构层面设计机构表外运行,是能否为母行节约资本的核心。”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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