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8日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严从快惩治违规减持,特别是绕道减持、变相减持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力量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重拳整治非法荐股、非法代理维权等违法活动,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将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交所: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 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审核注册效率
全力支持中央汇金公司发挥好类“平准基金”作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健全支持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工具长效机制,更好发挥市场各参与方的内在稳市功能。
该公司的部分产品在加征关税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