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将在发布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停牌制度将从今日开始发生转变。
从监管政策的演变来看,《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停复牌去功能化及停复牌信息披露标准。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中主要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其次,对于股票停牌期限进行压缩,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
第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份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规定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为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请。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有权在股市异动时拒绝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申请。
事实上,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转变并不是出乎意料的。
在今年8月份,上证所就曾公开表示,对上市公司可直接披露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再办理停牌。
对此,中泰证券研究团队认为,停牌次数逐年减少,有利于维护 A 股市场流动性。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与央行实际开展国债买卖操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便央行恢复国债买卖,也无需依赖这一机制作为铺垫。
6月国债买卖操作大概率并未重启。
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
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市场禁入118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