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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频频“触雷”,中国科研成果转化急需产权激励

第一财经 2019-02-21 18:10:47

作者:钱童心    责编:刘佳

肖亚庆表示:中国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而是已经发展到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否则谁也不乐意创新。

上月闭幕的2019冬季达沃斯论坛上,中国国资委主任肖亚庆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番言论引起各界热议。肖亚庆表示:中国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而是已经发展到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否则谁也不乐意创新。

创新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下一阶段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要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必不可少。过去几年,中国接连发生多起名校教授因知识产权纠纷蒙冤案,前有获得过9个国家级科技奖项、自动化行业旗帜人物的浙大原副校长褚健;后有清华大学抗霾顶尖科学家付林,他们都倒在了科研成果转化的路上。

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才为何屡屡“触雷”?当国家一次次吹响鼓励科研转化的号角,科学家们直面逐利的商业世界时,他们的经验也许不足以应付商业的复杂,而制度的漏洞更有可能成为他们的陷阱。

成熟、合理的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确权,将是该问题的解决路径,未来还需要从制度法规到产学研结合多方面的革新与激励。

产权激励的必要性

不搞转化对不起自己的多年的苦心钻研,搞了转化没想到有这么多危险。这种矛盾心理成了阻碍很多有志报国的科学家前进的绊脚石。中国的科研成果转化并没有成熟的环境与氛围,政策上也仍不明晰。这就使得以公职身份参与转化科研成果很容易就有以公谋私的嫌疑。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付林、褚健,中国的科技进步恐怕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技术专利转让和应用不足是中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短板,科研产出与市场需求难以对接。科研人员过于关注专利的数量,而对市场应用重视不够,使得专利很多,但真正有价值的很少。

为引导高等院所科技成果立足市场做研发,突破“产学研”脱节的瓶颈,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推行分类评价改革,探索建立以成果原始创新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从考核机制上给予保障。

“目前我们的现行政策里面规定的,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拥有,这比过去只属于单位所有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的。”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胡荣贵研究员表示。

在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股份或投资比例,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科研团队奖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指出:当前中国仍然存在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要强化创新,强化创新主要依靠产权激励。

产权激励的路径

针对如何实现产权激励,上海、浙江、重庆等地已经开始探索实践,将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投入和资金设备的投入作为共同投入,科研人员分享成果的产权。现在,有些地方也已经在尝试确权,在研发活动开始前首先分割确权,成果出来后,科研人员占多少产权,实现产业化后分享多少收益,这是个重大突破。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中心主任江亿院士认为,科研成果转化并不等同于专利转让。很多专利是学校和教授共有的,要做成果转化就得让企业把专利买下来,动辄得几十上百万。而这时很多情况下还没有初步产品,企业其实是担着风险投入资金做研发的。国外的一些公益性质的基金会也会资助科研成果转化,但在国内还没有这样的基金会。所以,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平台把初始的产品做出来,缺乏一个机制让想法变成现实。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张铭慎博士长期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他认为,如果采取一次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处置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收益分配明确,但要想作价入股转化,就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因为是国有股,后续难以转让、交易。成果虽然是科研人员做出来的,但终归不是自己的‘孩子’,这样股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就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据上海科委方面针对《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介绍,其中规定了三种作价投资的方式。第一种是学校先投或者高校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二种是高校或者院所主要通过全资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管资产的机构来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三种是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约定一个比例,直接可以投。

其中,前两种方式称之为“先投后分”,第三种方式则是“先分后投”。过去成果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属于高校院所;现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明确规定,通过学校或者院所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作价投资,是同样可以分配的。

规定了高校作价投资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从法律上规定了如何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像有形资产一样直接作价投资,另外,也明确了能否把股权再奖励给科技人员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产业服务和科技人员的利益紧紧的捆绑在一起,而不再是一次性的转让;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在的高校科技成果很难真正做到完全成熟并在企业里面直接生产和应用,原因是凭借高校现有的条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项技术都进行完整的技术孵化,以及后期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开发。而如果能跟企业经过一定方式的合作,特别是这种“利益捆绑”的合作,将有利于科技人员后续深入地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同时,高校的科研人员也能较为充分地了解市场需求。

规定了作价投资的方式,实际上通过市场机制既能评判一个科技成果有没有价值,也可以解决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问题,做得好会有大的收益,反之没有收益。这是一种既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能够给予科研人员激励的好方法。

西南交通大学是较早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高校之一。2015年,西南交大开始探索相关改革,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的完全成果处置权和奖励权,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纯粹国有制”变成“国家和个人混合所有制”。

目前,改革已经通过将知识产权的70%分割给专利发明人,从而使一系列被束之高阁的科研成果开始加速向市场转化,将曾经“躺在实验室睡觉”的科研成果,“催”向了市场。发明人只需持一份高校盖章文件即可到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分割确权手续,大大减少了科技成果确权分割的冗余程序和时间成本。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上周,一份由咨询公司博然思维集团发布的报告指出:关于中国企业创新实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仍然存在。海外受访者中有五分之四 (82%) 表示,本国人民受益于中国创新企业推动的进步,但近四分之三(74%)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的创新是模仿现有产品和服务模式的结果,而半数以上 (56%) 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在创新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保护不足。

“知识产权的尊重很大程度上跟一个国家的文化有关。”日内瓦大学教授尼古拉-吉森(Nicolas Gisin)对此表示,比如在西方,抄袭是可耻的,如果有人抄袭了,那么走到哪里,他可能都需要躲起来,生怕被人看到。

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是深入西方文化的,西方重视著作权犹如重视生命,科研工作者的发明创造就如同他们的孩子。他们同意与雇主共同拥有知识产权,但很自然的也要求一定的回报,这是对他们工作的认可。以日内瓦大学为例,专利作者通常情况下享有专利权的三分之一,这也适用于日内瓦所有的大学和企业。

当然,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的中西方差异并不仅仅在于文化,也有经济的因素。“当中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初级阶段时,它确实能够享受一些例外,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变化了,中国需要更大程度上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吉森表示。

要鼓励创新,中国就必须把空间留给个人,放给大学更多自主权。欧洲和美国的大多数大学里,都有一个叫做“专利转化办公室”的中介组织,他们主要帮助科研人员解决在专利申请和转化中碰到的法律问题。毕竟很多科研人员对于司法方面的知识比较薄弱。

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通常包括三个环节。源头上是科技成果的供给,后端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需求,中间要依靠中介,把供求双方联系起来。

很多时候,高校院所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面向市场需求,因此产出的技术成熟度不高,后续试验、开发成本高,转化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同时,中国企业存在的接收消化技术成果能力较弱、对技术创新不够重视、中间环节服务能力不足等因素,都影响了技术成果与市场的对接。

这个中介组织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在科学家和市场之间搭建一个健康、稳固的桥梁,让更多科技工作者能够看到自己的技术变成现实,并且让科技工作者分享技术带来的市场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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