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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铝矾土开采乱象:世界500强企业卷入非法采矿罪案

第一财经 2019-04-28 15:46:08

作者:张剑    责编:张有义

阳泉煤业这一世界500强企业卷入到非法采矿案中,虽源于采矿权获取程序繁琐,但案件的诸多细节也折射出山西省铝矾土开采现状之乱。

一家世界500强企业的旗下子公司被牵扯进了一宗“涉黑”案件。

该案的背后是山西铝矾土矿开采的混乱现实。铝矾土是我国的一种重要资源,经济利益巨大,山西省的铝矾土储量占到全国累计探明储量的近一半。在该省,对铝矾土的盗采行为持续不断。

层层转售的探矿权

一份长达485页、总字数超过30万字的一审判决书记录下山西盂县商人杨超所涉及的多宗涉罪事实,其中包括非法采矿罪。第一财经1℃记者获得的该案司法材料显示,世界500强企业——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煤集团”)的子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兆丰铝业”)涉及其中。

司法材料记载,2012年1月18日,阳煤集团取得盂县小岩沟铝土矿及盂县白土坡铝土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即探矿权)。两处矿区面积合计48.48平方公里,范围涵盖了盂县牛村镇牛村小岩沟、千峰岭、白土坡等共22个村。阳煤集团为此缴纳了资源价款1.69亿。2013年5月3日,兆丰铝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兆丰铝土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兆丰铝土”)与当地私营企业主姚文帅签署了托管协议。根据协议,兆丰铝土将小岩沟村、千峰岭村、杏村的探矿工作交由姚文帅负责实施,后者向前者支付相关费用。

这是这个项目第一次被委托或托管。

2013年7月,兆丰铝土制定《盂县牛村镇千峰岭铝土矿资源开发方案》。

2013年8月1日,姚文帅将千峰岭村新农村建设整体搬迁及铝矾土开采经营事宜委托蔡红江全权处理。这是上述项目第二次被委托。

就在同一天,姚文帅又与另一家名为“鑫宝源”的公司签订了类似的协议,开采地点在小岩沟,合同价款2300万元。在随后的开发中,鑫宝源公司还代姚文帅支付了200多万的花销。“鑫宝源”公司总计投入2500余万元。这是上述项目第三次委托行为。

几天后的2013年8月9日,山西盂县商人杨超也加入到小岩沟、千峰岭的开采生意中来。当天,蔡红江与福建商人戴福美(系杨超安排)签订协议。这份协议称:千峰岭村新农村建设整体搬迁及铝矾土开采,需要总投资1亿元;于是蔡红江找戴福美合作开发,戴福美出资5100万元,占股比例51%。这份协议约定,他们需向阳煤集团缴纳管理费,管理费计算方式为总储量150万吨,每吨上交31.8元,总计4770万元。

2013年8月15日,姚文帅与蔡红江签订协议,后者以5000万元的价格从前者的手中承包了千峰岭新农村建设及铝矾土开采权。这份协议中提到,姚文帅向蔡红江提供阳煤集团出具的勘探图纸,并向阳煤集团上交管理费,其间开采产生的铝矾土优先保证阳煤集团使用。

当年8月24日,蔡红江以姚文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吴良培及戴福美签订《合同主体及权益变更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将蔡、戴双方2013年8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等文件中的戴福美权益全部转让变更给吴良培。吴良培也与杨超相熟,随后实施的开采也都实际由杨超组织进行。

在短短半个月时间里,姚文帅便将千峰岭的开采权转让给两家公司,收取现金数千万元。从随后的经营情况来看,姚文帅实际是一矿两卖。混乱由此产生。

“鑫宝源”负责人王建忠称,兆丰铝土与姚文帅所签订的托管协议中确定四个地理坐标拐点,所圈定的实际范围是小岩沟村有104.8亩地,另外的148.7亩是千峰岭村的范围,但他在实际施工中发现,其在小岩沟村开采范围与杨超的开采范围有重叠,双方的施工队伍还为此发生了冲突。

“以探代采”

兆丰铝土与姚文帅并非第一次合作。

早在2008年,姚文帅与李怀俊签订转让协议,获得了位于小岩沟的一处黏土矿及其相关手续,其中包括采矿许可证。这处黏土矿恰好位于阳煤集团获得探矿权的小岩沟铝土矿内。2012年3月,兆丰铝土与姚文帅借用资质的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浅井探矿工程协议书》,姚文帅等人借此开始在盂县牛村镇千峰岭村开采铝土矿资源。

熟悉山西铝矾土开采情况的多位人士告诉1℃记者,黏土矿与铝矾土矿经常混合在一起,两者的区别在于矿石中铝元素与硅元素的比例,铝硅比(即铝的含量除以硅的含量)在4以下的是黏土,可用于炼制耐火材料,铝硅比在4或以上的即为铝矾土。以开采黏土名义,持有黏土采矿证,实际却在开采铝矾土,这在山西铝矾土行业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司法材料称,姚文帅的上述开采行为持续近一年后被山西省相关部门发现,定性为“以探代采”。

盂县国土局表示,早在2013年2月19日,在小岩沟的“以探代采”行为已经被叫停。

2013年9月29日,兆丰铝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在批准的两个勘查区块内实施委托探矿,不仅会引发原有遗留问题激化,同时也将引发新一轮的抢地卖地买地高潮。公示中涉及的小岩沟村、千峰岭村等处的详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已经不需要做探矿工程。

但“以探代采”行为并未真正停止。

2013年9月,杨超、蔡红江及吴良培商议后,安排组织各类机械设备进入千峰岭工地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同年11月,通过议标,兆丰铝业又将千峰岭(305亩)的探矿工程交由姚文帅组织实施,并与姚文帅借用资质的山西长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土矿探矿施工合同》。当月,曾与姚文帅签订委托协议的“鑫宝源”公司的王建忠也组织的施工队伍进入小岩沟开始开采。

王建忠介绍,在开采中,他所依据的采矿示意图等资料来自阳煤集团技术部,这些资料确认整个牛村镇的几处采矿区共有500多万吨铝矾土。王建忠称,他此时仍相信阳煤集团有采矿权,姚文帅获得了阳煤集团的托管授权,因此他与姚文帅签订的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2013年11月10日,兆丰铝业向施工单位下发“千峰岭精探区从2013年11月16日正式开工进行精探,请相关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生产,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通知》。姚文帅将该《通知》交给蔡红江后,蔡红江、杨超先后安排其组织的人员,进入千峰岭进行开采。

上述“精探”行为被视为实际上仍然是“以探代采”。2013年12月初,盂县国土局针对“精探”行为下达了通知,要求立即停工并撤离施工设备。

司法材料显示,2013年8月1日,盂县国土局针对兆丰铝土千峰岭探矿点“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进行了处罚;9月4日,该公司向盂县国土局交纳罚款345600元;10月3日,盂县国土局曾书面报请县政府请求对兆丰铝业公司的“精探”行为予以制止。

因何冒险?

监管部门叫停千峰岭的违法开采行为等迹象,让已经签了合同并付了合作款的杨超对合作协议的真假产生了怀疑。

杨超的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告诉第一财经1℃记者,在2014年年初,杨超开始向蔡红江询问合作协议的真假,以及之前蔡承诺过的采矿证的真假问题。经过核实后,杨超确认蔡红江以及姚文帅向他说了谎——阳煤集团并没有采矿证,更不存在姚文帅、蔡红江所称的可以合法进行开采的条件。双方的矛盾恶化,开始互相举报。

2014年年初,蔡红江举报杨超为黑社会团伙,在千峰岭工地实施暴力行为,进行盗采。 很快,杨超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认为姚文帅、蔡红江明知没有采矿权,依然拿所谓的采矿权为诱饵,引诱他签合同,骗取了他的巨额资金。

2017年7月,杨超被警方刑事拘留。2018年8月,平定县检察院向平定县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杨超犯有非法采矿罪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姚文帅、兆丰铝业、兆丰铝土均被列为被告人。

多位知情人对1℃记者表示,该案一审审理是在2018年9月15日,庭审持续4天,在9月18日开庭结束。9月21日,一审法院通知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9月26日。

厚达485页字数超过30万字的判决书,以所记载时间和程序上看,只用了4天时间就宣布了。

平定县法院一审判决:杨超所有被控罪名全部被认定,一审获刑25年;姚文帅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获刑6年;兆丰铝业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合计450万元;兆丰铝土被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50万元。一审判决书厚达485页,字数超过30万字。杨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截止目前,该案二审仍未宣判。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的阳煤集团,为何在没有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会去冒险实施“以探代采”的行为?

多名山西熟悉矿业的人士告诉1℃记者,即使是阳煤集团这样的山西本地顶级大国企,办理采矿证也并非易事。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矿权是有期限的,而且必须按照采矿权所规定的范围和矿产种类进行开采。矿产丰富的地区,以地级市为单位,都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这一规划会对本区域内的采矿种类和数量作出大致规定。采矿权的审批流程极其复杂冗长,完成全部流程,最终获得采矿证,短则两三年,花费四五年也并不新鲜。

前述人士认为,如果获得了探矿权,采矿权尚未到手,又急需获得矿石,即使是阳煤集团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也只能“以探代采”。

李肖霖则向1℃记者指出,透过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阳煤集团方面不具备采矿权,也明知“以探代采”是违法行为,还和私人、私企签订开发协议,是为了规避自己的盗采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则由姚文帅等这样的主体承担大部分的盗采责任。

他还认为,即使“以探代采”行为属于“迫不得已”,但阳煤集团方面与姚文帅的一系列合作,有很多令人不解之处:姚文帅从兆丰铝土获得托管授权后,在很短时间内就两次转手,获得几千万元巨款。铝矾土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为何让姚文帅这样的个人借机获得暴利?按照托管的常规操作,姚文帅替阳煤集团方面托管开采,应该是阳煤集团方面支付费用给姚文帅,本案中,为何变成了反向支付费用?

这样一起所谓“涉黑”案件能解决积弊已久的铝矾土等矿产开采乱象吗?也许还需要有关职权部门进一步厘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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