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在上海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药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抓住了能消费的核心要义。
用好配套募集资金储架发行制度,围绕优势领域积极开展产业链整合兼并,做强做优做大。
一般贸易占比过半,保税物流增速较快。
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我国需要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也需要持续涌现科技领军人物。
《关于实施“润苗计划”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2025年1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