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在上海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药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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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认为,目前沪指虽突破3400点,但其余主流指数仍未触及平台上沿,目前仍未看到明显增量资金入场信号。
郑栅洁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支持民营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意见》提出的19条具体举措涵盖健全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打造创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
会议强调,加力支持科技创新、提振消费、民营小微、稳定外贸等重点领域,用好用足存量和增量政策,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