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在上海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药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包括五方面内容:支持就业、稳定外贸、促进消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营造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央行副行长邹澜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回答第一财经提问时表示,督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满足民营外贸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25日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后已经较为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早审议出台。
一季度,上海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5.3%,增速高于全市1.8个百分点
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重庆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