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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资可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

第一财经 2019-05-15 21:23:39

作者:杜川    责编:石尚惠

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近日向保险资金放开。

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

据了解,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此前,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重新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以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状况,其中参与CRMW的机构以银行为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第一财经表示,在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多样化的背景下,《通知》给保险资金投资又提供了一个窗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有利于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也增加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经验并不丰富。“这些工具属于金融衍生品,相对比较复杂,保险机构此前没有多少经验,需要审慎参与。只有具有相当的风险防范能力,才可以介入。”朱俊生称。目前,保险资金主要投向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中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言,安全性较高。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另外,并不是所有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此项业务。《通知》要求,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

有观点称,随着此项业务的放开,对保险资金控制信用风险将提供帮助。但由于不同的保险机构所擅长的投资领域并不相同,因此,郝演苏认为,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业务,还要从其以往的投资安全记录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为了严防风险,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此外,保险机构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早在2012年,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原保监会曾发布《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在内的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朱俊生表示,在实际操作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比如,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偿二代”中保险资金参与的业务的风险因子,以计算这一新型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

银保监会称,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监管,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下一步,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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