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6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称,经贵州证监局查明,贵州益佰存在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等问题。
据公告,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在对窦啟玲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提到,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和郭建兰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和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
贵州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等规定。
公告显示,鉴于公司实控人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贵州证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和郭建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归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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