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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常态化监管,促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丨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3-07-17 22:39:55 听新闻

作者:陈兵 ▪ 董思琰    责编:任绍敏

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在厘清当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常态化监管基本内涵与维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

7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平台企业座谈会,听取对更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建议。会议强调,各级政府要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投资准入、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等政策,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要建立健全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难点与要义

当前,针对平台企业监管逐渐步入常态化,主要是通过规范化、持续化、精细化监管来提升监管水平,着力敏捷监管、精准监管、公正监管的系统结合,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实现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实施精细化服务保障,同时规范政府行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这也对政府如何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为平台企业打造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提出了考验。政府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在厘清当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常态化监管基本内涵与维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当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主要面临两大难点:

第一,需要引导平台企业摆脱规模效应的路径依赖,转向通过自主创新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客观讲,前些年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商业资本,商业模式侧重于从流量数据到短期变现,未能实现关键技术领域的原始创新,平台间“流量圈地”“生态封闭”等现象较为严重。然而,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走低水平竞争、低水平重复是没有出路的。创新仍然是发展的主基调,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如何通过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企业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大展身手,提升国际竞争力,是常态化监管首要回应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第二,面对内外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监管部门在支持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新业态包容过度而缺乏审慎的情况,从而埋下系统性的风险隐患。全球经济近年来历经疫情、俄乌冲突、通胀、逆全球化等不确定性风险。中国也正面对智能化、绿色化、城镇化、融合化、共同富裕等确定性目标,老龄化的确定性趋势,以及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不确定性压力。平台经济创新特别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时常伴随着系统性、扩散性风险,在以往平台经济运行中以“创新”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甚或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系统安全、数据信息公共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从总体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用户安全等维度筑牢平台经济安全发展底线,是常态化监管面临的另一大难点。

同时,需要明确常态化监管是指在法治框架下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安全与发展的基本理念,依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工具系统运用,开展敏捷监管、精准监管、透明监管与规范监管。结合常态化监管面临的难题,需要围绕以下五个维度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

第一,监管措施精准化,平台经济在生产、经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各要素、各主体间存在多元价值与多元利益,应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针对不同平台的特点,制定精准的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主体多元化,平台经济涉及医疗、金融、教育、交通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需有效发挥不同领域监管部门的作用,科学设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监管职责;

第三,监管规则明确化,面临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平台经济,在监管中往往只能依据传统部门法或“兜底条款”“原则性条款”作为执法依据,应当寻求更为明确、更加聚焦平台经济新特点的规则作为监管依据;

第四,监管行为规范化,即常态化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监管,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防止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造成挫伤;

第五,监管过程透明化,一方面能够通过曝光违法企业和处罚情况,对其他平台企业提供借鉴经验;另一方面透明的监管过程意味着公开、公正的监管。

开展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着力点

在明确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支持创新、规避风险的主要难题后,应依据常态化监管的内涵以及维度,因应平台经济发展现实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体系。

第一,在监管措施上,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与执法的多层次多维度监管工具,构建梯次监管体系,构建监管效果评估制度。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不断更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仅仅依靠单一的监管工具,难以对平台经济进行精准、灵敏、动态的监管,需要根据不同的平台类型、不同的违法违规情节采取相应不同层次与维度的监管工具,灵活运用行政约谈、行政会商、行政指导、交流宣传、合规培训等软性执法工具。同时,通过制定一套具体的常态化监管效果评估指标,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效果评估,以对监管主体形成约束,避免以监管之名行干扰之实,提升监管效率。

第二,在监管主体和工具上,更好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相互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常态化监管中涉及的各个部门之间协作,推动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公安、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同监管,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厘清责任分工,确保监管到位;另一方面发挥有效市场的作用,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监管工具,加强市场主体自我监督、行业自律,与行政处罚一道搭建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与执法的多元工具箱体系,实现以监管促发展的最终目标,逐步构建起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科学治理系统,帮助平台企业积极主动合规,提升平台企业全周期合规能力。

第三,在监管规则上,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分类分级监管规则及相关指南、规则和标准。全面、准确、系统贯彻和落实分类分级监管的理念和规则,有助于实现常态化监管的精准化与规范化,有助于对不同场景下的平台主体营商发展精准施策。尽管《数据安全法》《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数据的分类分级作出了初步规定,但仍需进一步细化,提升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相关概念、基本原则、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未来在常态化监管执法阶段可以逐步配套完善相关反垄断监管指南。

第四,在监管行为规范、过程透明上,考虑建立常态化监管信息披露与声誉制裁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执法的信息披露是指平台经济监管执法机构在相关监管与执法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国际组织等主体,公开相关执法动态中的当事人信息、案件信息、执法数据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在部分监管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达成声誉制裁的目标。声誉制裁,是指通过公开违法者的身份、违法行为和受到的处罚等信息,对其造成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排斥,从而达到惩戒和威慑的效果。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董思琰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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