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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多方建议强化监督完善法律责任

第一财经 2023-12-28 14:58:56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计亚

区别情形、划定时间节点,分别处理矿产资源储量不实问题。

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5日至29日)首次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突出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建立储备和应急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曾参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讨论的有关专家27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曾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法律亟需修改完善。

根据修订草案,本次修订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政策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并对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完善矿业权制度。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并提出出让申请。

此次修法,还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进行了完善。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对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合理利用;要求采矿权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经验收合格;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修订草案还针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与调整。

很多矿山安全事故和地勘领域经营风险,都与地质勘查及报告内容高度相关。摄影/章轲

中国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有关专家日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国家对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是一盘大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曹旭升表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做到有矿心不慌。实现矿产资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勘查和开发两大市场持久安全,矿产资源才能持久安全。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标的物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衡量标准是储量,储量的载体是各种报告。因此,报告的真实与否直接关乎矿产资源安全。”曹旭升表示,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真实可靠、避免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迫在眉睫并且是长期任务。他说,但目前,地质勘查资料不完善、不专业、不精确,资料造假等问题时常出现,由此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产业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曹旭升举例说,某省铜砷矿普查报告采取篡改品位数据、隐瞒未见矿工程、违规圈联矿体等方式,导致品位提高、矿体扩大、储量增高;某金矿官商勾结伪造储量报告,谎报有7吨储量,而实际只有200公斤左右;某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凭空捏造出6个铁矿详查报告。编假报告的、负责备案评审资源储量的、编制假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评价方案的,各个环节一路绿灯,有的假采矿证竟卖出了2900万元高价……

地质勘查报告(包括普查报告、详查报告、勘探报告等)是地质勘查单位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开发基础性、先行性依据,是进一步勘查和矿山建设设计、矿政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矿业融资、筹资的重要参考,是矿业权设立、出让、转让、评估等重要备案资料。

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多年来,虽然我国地质勘查工作体系和报告编审制度在不断创新与完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很多矿山安全事故和地质勘查领域经营风险问题,都与地质勘查工作和报告内容高度相关。

在中国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近日联合举办的矿产资源储量造假问题专家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示,矿产资源储量不实和造假问题客观存在,原因众多。我国储量报告编制备案制度保留和延续了部分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特点,部分制度体系在目前已经落后、过时,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矿政管理要求。

《刑法》设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27日在相关批复中明确,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7日,多位矿业专家建议,针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实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定义和法律责任。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健全查处流程。在规范和标准层面,细化操作步骤。通过知情人举报、公众质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自查自纠、建立黑名单等方式,发现线索及时查处。

专家们还建议,区别情形、划定时间节点,分别处理矿产资源储量不实问题。比如,对故意造假且拒不纠正者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虽然故意造假但主动纠正或配合纠正者从轻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实的行政立案门槛,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实的基础证据,就应立案、核实、查处,通过新《行政处罚法》的调解机制,不实报告提供者主动纠错并取得申请人同意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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