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扩围在即。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中央发文曾表示,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相比上次“研究适时”纳入,此次直接要求“加快”纳入,这意味着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保税范围进程加快。
所谓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种类较多。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是我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和作物生长都有严重危害。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曾告诉第一财经,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中臭氧、PM2.5的生成有着重要影响,国家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深入。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是煤化工、石油化工、染料涂料制造行业等,因此,国家启动这项改革进程,有助于推动这些行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助力其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实,此前中国试点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2018年排污费上升为环保税后,考虑到试点时间短且不具备全面征收条件,除了此前对苯、甲苯等部分纳入征税范围外,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叠加这些未纳入征税范围的挥发性有机物又不再征收排污费,因此在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方面出现倒退。
而此次中央提出加快将其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显然是弥补这一短板。但这必须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并给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排放量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田玉林等在《税务研究》撰文建议,在现阶段,有必要尽快完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排序规则,适当增加应税税目的数量,将排放量大、对人体危害性较大、减排紧迫性强、技术标准成熟、征管可行性强的挥发性有机物尽可能纳入环境保护税的税目。
《环境科学研究》近期发布的一篇《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的环境与经济影响分析:以河北省为例》称,文章就河北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基于可计算的一般均衡(CGE)模型,构建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征税的环境模块,在不同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开征情景下,对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及宏观经济与行业影响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开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能带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显著下降,税收规模较大。开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对居民收入、GDP、总消费和总出口等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政策具有减污降碳协同作用。减排效应及产出冲击具有行业异质性,重点排放行业有一定的税负压力。
上述文章建议,开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可先对重点排放行业开征,再依据管控要求逐步扩大范围,可从减排潜力最大且减排成本最低的行业入手;同时,加强研究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技术,与经济手段共同作用,减少征税的经济负面影响。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前11个月, 环境保护税201亿元,同比下降2.2%。 2022年全年环境保护税211亿元,比上年增长3.9%。 中共中央 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 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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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适合中国当下产业结构和企业类型的绿色税制应当是综合性的、差异性的和激励性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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