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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署尾气检测造假大检查 专项报告却被“雪藏”

第一财经 2016-04-29 14:25:00

责编:李秀中

4月25日,山东省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但据此前参加山东省环保厅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专家称,“只针对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而不是对检测设备造假的执法检查,没有对造假最严重的检测控制系统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执法的检查内容避重就轻,检测过程或将流于形式。”

去年9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被操控的检测”节目曝光了山东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之后,山东省环保厅对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问题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并请专家撰写了专项检查报告。

山东省省长郭树清今年1月15日曾就多家企业尾气造假问题批示,指示“对发现的问题处理要严要快”。

4月25日,山东省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据介绍,此次行动由山东省质监局联合山东省公安厅,针对当前机动车检验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以保证该省机动车检验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山东省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

数据显示,山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00万辆,随之而来的机动车安全事故和尾气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山东省有机动车检验机构408家,检测线约2000条。

不过,据此前参加山东省环保厅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专家称,“只针对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而不是对检测设备造假的执法检查,没有对造假最严重的检测控制系统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执法的检查内容避重就轻,检测过程或将流于形式。”

专家质疑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4月28日,在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上,该联盟副主席顔梓清对记者表示,这次执法依据回避了《大气法》和《计量法》对检测设备的要求,依据的法律、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也有错误(如只查五气分析仪、高怠速等)。

“此次执法检查反而会保护简易工况检测控制系统造假行为,让造假违法生产设备企业逃脱法律的制裁。”顔梓清说。

顔梓清介绍,质量监督部门对环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并未按照《大气法》和《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应依据环保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方法。”

顔梓清说,山东省检测机构认证认可部门并没有依据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环检机构认证和技术考核。因此,取得了认证认可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资质认定(CMA)”,并不能认定环检机构符合环保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要求。

“由于认证认可部门选用的专家根本不懂《简易瞬态工况法》技术要求,还是用五气分析仪的技术要求对检测设备进行评审,造成了全国95%以上的《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成了检测造假设备商和检测机构造假检测的合法保护伞。”顔梓清说。

专家讨论会上,有专家对记者表示,执法内容忽略了按《计量法》要求,需检查计量检测设备是否与当地政府颁发的检测方法名称相一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设备合格证》。而根据《计量法》相关规定,计量检测设备制造商只有取得了这两项资质,才能向市场销售计量设备,检测机构也必须购买有生产许可证的计量设备才能合法向社会车辆出具公正检测数据报告。

专项检查报告被“雪藏”

专家研讨会上,北京建工大学老师姚圣卓公布了两份《关于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对机动车尾气环检设备进行技术核查情况的报告》。两份报告分别披露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存在的造假问题。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过检测造假的设备就是这两家公司生产的。

姚圣卓介绍,去年,山东省环保厅邀请一批专家,对山东省内的机动车检查机构做设备执法检查,他名列其中。“当时省环保厅领导明确表示,山东省这次检查,如果设备是真有问题,就一定要把造假问题向社会披露,哪怕山东省的检测大面积停检,也要把这个造假的设备,或者是不合格的设备销售商驱逐出去山东省,不能让他们在山东市场作乱。”

“专家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车公司和南华公司供应的检测设备安装有假检测程序软件包、篡改检测过程数据、过程数据与显示数据不一致、检测软件自动出数据(假数据)等问题。”姚圣卓说。

专项检查报告结论表明:安车公司和南华公司供应的检测设备在检测过程数据不同步且和结果数据无法对应;检测过程数据与显示数据不一致;安装检测系统软件设计混乱版本较多;检测过程中缺少过程数据监控功能;控制软件设计存在后门文件可实现修改、取消监控、跳过自检项目等功能;设备的关键性警报技术功能存在缺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等情况,以及重复性测试结果严重超差,存在严重的数据簒改和作弊问题,检测方法并不是真正的简易瞬态工况法等问题。

专项检查报告称,安车公司和南华公司销售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的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属于计量器具,但两家公司均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责令这两家公司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环保部于2015年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原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韩应健对记者表示,“检测机构为争夺车源,不惜降低检测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让姚圣卓等专家感到灰心的是,山东省环保厅至今不公布专项检查报告,“涉嫌数据造假的安车公司和南华公司不对数据造假做出解释,却对检查组的执法取证程序提出质疑,山东省环保厅似乎接受了这两家企业转移视线的说辞。”

安车公司和南华公司认为环保厅执法需提前通知和走程序才合法,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对企业经营造假等情况执法检查,可以突击检查或者暗访方式,对检查或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罚。

执法检查应依据正确的法律

“检测设备出具的数据是评判车辆合格或不合格的依据,因此,对检测设备是否有合法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以及设备出具的数据真实性才是执法重点。”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取消申办环检机构的计量资质认定(CMA)或按备案制管理。

专家们还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要重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检测机构管理规范等依据,对检测设备的资质许可应当执法检查。

顔梓清说,环保、质监、公安等政府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首先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门颁发的检测方法、检测技术标准、检测设备标准、检测机构管理规范等进行专项检查与监督执法,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的执法则脱离了法治轨道,是典型的“用文件替代基本法律”。

专家们还建议,专项监督执法检查行动应聘请有相关专利技术的第三方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执法,在监督执法前将聘请专家情况向社会公示,取得社会对专家的专业性认可,切忌选用“鱼目混珠”的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过程也应让媒体全程参与公开报道,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执法过程按照相关程序要进行取证和保存证据,对造假行为和违规行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专家们还建议对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具备能力检验、不按标准检验、擅自改变检验设备准确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汽车尾气是造成光化学烟雾和灰霾的主要原因。摄影/章轲

山东两份专家组核查报告(封面)

山东两份专家组核查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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