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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透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6年6月15日对《关于制定专门融资租赁法》的提案给予了答复,即《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议案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陈舒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意见。
意见答复表示,全国人大为更好地办理人大代表提案,专门请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办意见。商务部赞同启动融资租赁立法工作;银监会表示,金融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虽分头监管,但本质上都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应当在一部法律中予以统一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制定专门融资租赁法》的提案(即《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议案》)进行意见答复,并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安排审议。
融资租赁法曾于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并已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未达成共识,该法草案没有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也未被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部门不同,按照监管划分,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截止到2015年年末,金融租赁公司共44家,资产总额约1.63万亿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有190家左右,资产总额约9000亿元;外资企业共有4000多家占据行业的绝大比重,资产总额约1.1万亿元。
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曾呼吁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来自《合同法》第十四章。
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没有涉及,法律制度会出现缺失,方向不明,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业内呼吁融资租赁业专门立法重新启动。
全国人大财经委称,将继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跟踪了解该行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尽快安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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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本质上与产业金融有着密切联系,甚至就是产业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从概念认知来看,产业金融更强调“金融服务产业”的深度融合,即金融活动与特定产业的生产经营、产业链运作紧密绑定,例如围绕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针对新能源产业的专项融资等,其核心是“嵌入产业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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