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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国开行修改东北特钢债持有人会议议案 要求承诺不进行债转股

第一财经 2016-07-26 14:35:00

责编:于舰

周二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东特钢三期短融持有人第三次会议议案经过主承销商国开行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新的版本。

周二,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东特钢三期短融持有人第三次会议议案经过主承销商国开行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新的版本。

新议案共计七条,对比会议前的版本,增加三条议案,其中包括了“再次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债券不会进行债转股及不会恶意逃废债并挂网公告”。

不过,经过修改也删除了此前“要求交易商协会全面暂停辽宁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对东北特钢公开谴责”和“提请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并倡议所有金融机构全面停止购买辽宁省政府及辽宁地区债券”的议案。

该债券投资人称,25日(周一)晚间接到国开行新修订议案,并要求在26日下午下班前表决,否则视为弃权。“对于新的内容当然接受,但是删除了最重要的两条,投资人并不满意,这是一个态度问题。”该持有人告诉本报记者。

接近国开行的人士周二中午向《第一财经日报》确认此事,并表示,删掉这两条主要的考虑还是从整个国家以及东北地区的金融生态安全的角度考虑。从目前这个阶段来看,这样的处理结果比较妥当。不过,他也透露,这一决定并非是国开行能够决定的。

新增议案包含:《关于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关于要求东北特钢部分清偿债券本息的议案》、《关于再次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债券不会进行债转股及不会恶意逃废债并挂网公告的议案》。

不过,投资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令人遗憾的是,此前议案中最重要的两条经国开行修改,已经删除。这就是:一、《关于要求交易商协会全面暂停辽宁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对东北特钢公开谴责的议案》;二、《关于提请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并倡议所有金融机构全面停止购买辽宁省政府及辽宁地区债券的议案》。

接近国开行的人士对本报说,辽宁省政府和东北特钢已经感受到了各界的压力,目前不希望看到危害地方区域金融安全的行为。不过,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下一步如果持有人还有其他诉求和意见,国开行作为主承方也会继续搜集资料向监管部门汇报。

“现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如果辽宁省后续解决方案还是没有进展,肯定还会有第四次会议。”

不过,在开会之前,国开行曾发公告表示,作为主承方并不具备提出议案的职权。而对于此次修改议案,该人士对本报表示,“这也不是承销银行能够决定的。”据了解,议案如果通过实际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主要还是起到呼吁的作用。

15东特钢CP001、CP002已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及5月5日构成实质性违约,至今仍未兑付,15东特钢CP003兑付存在不确定性。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版)相关规定,已于2016年4月、5月以及7月20日先后召开了三次持有人会议。发行人曾提出东北特钢脱困方案,持有人在第三次会议上表示,并不接受。

附:15东特钢CP001、CP002、CP003第三次持有人会议议案(新版本)

尊敬的债券持有人: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以及15东特钢CP001、CP002、CP003三期债券投资人有关提议,现提出第三次持有人会议议案如下:

一、《关于要求东北特钢披露2015年财务报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最新资产受限、抵质押、冻结及诉讼等相关情况的议案》

根据相关自律规定要求,东北特钢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16年4月29日东北特钢发布公告称由于企业财务报告尚在编制无法按时披露,将延迟至6月30日对外公布,但至今仍未披露。15东特钢CP001、CP002、CP003债券持有人希望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最新财务情况,并要求东北特钢披露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最新的资产受限、抵质押、被冻结及诉讼等情况。

二、《关于提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东北特钢开展违规自律调查的议案》

东北特钢至今未向市场公开披露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2016年一季度财务情况,对于债权人起诉股权冻结等重大事项未按协会自律规定按时、如实对市场公开信息披露。15东特钢CP001、CP002、CP003债券持有人要求协会按照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尽快启动对东北特钢违规调查及自律处分程序。

三、《关于向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驻进驻组的议案》

派驻组拟由债券投资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选派代表组成,以便全面了解东北特钢生产经营及真实财务情况。

四、《关于各期债券投资人成立债权人大会,选取债权人代表开展后续法律诉讼等相关工作的议案》

债权人大会拟设5名常任代表,其中3名由当期债券持有份额排名前三的投资人组成,主承销商选派一名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可自愿或以共同推选方式选择一名代表。后续法律诉讼、债务追偿等相关工作主要由大会常设代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持有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关于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

由于东北特钢近期拟推出的债务脱困方案可操作性差,部分投资人提出应尽快启动对东北特钢提请破产诉讼清偿的法律程序。

六、《关于要求东北特钢部分清偿债券本息的议案》

东北特钢称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投资人要求东北特钢在可承受范围内部分清偿债券本息。

七、《关于再次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债券不会进行债转股及不会恶意逃废债并挂网公告的议案》

以上议案,请各持有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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